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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8〕43号)

来源:闽财农指 发布时间: 2018-05-30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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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扶贫办):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财农〔2018〕2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下达2018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9577万元(见附件),该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科目,支出列“2130505 生产发展”预算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重点

各地应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目标,将资金用于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主要用于以下个方面:

(一)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下同)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光伏扶贫等项目,每户(或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0元。

(二)用于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带动贫困户通过观念转变、能力提升,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通过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脱贫致富。创业致富带头人和创业农户培训,每人每天财政补助200元。

(三)用于扶持直接带动10户以上贫困户或带动整个贫困村60%以上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生产性重点扶贫项目,每个项目按每带动一户贫困户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计算,且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用于支持贫困村提升工程,重点扶持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或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

三明全国扶贫改革试验区、屏南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扶贫开发综合改革试点)和长(汀)连(城)武(平)扶贫开发试验区可以在所安排资金中统筹部分资金用于实施与贫困人口脱贫相关的扶贫改革试验项目。

 

二、抓好工作落实

有关市(县、区)应尽快研究下达此项资金,资金安排方案于2018年7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同时,及时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福建省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省里将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三、强化资金监管

有关市(县、区)在资金安排上,结合2018年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将需求的项目按程序纳入项目库,加强项目论证和储备,加快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防止资金结转结余,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要改进资金使用方式,强化项目精准带贫减贫机制和风险防控措施,及时纠正简单发钱发物或以资产收益扶贫为名追求短期分红的做法。要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要按照《福建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闽财农〔2017〕63要求,县级农业(扶贫)、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县级农业(扶贫)部门在申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应当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并抄送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附件:1.2018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分配 

          2.2018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绩效目

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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