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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8-11-14 08:42    点击数:{{pvCount}}    字体:  

                                                   闽政〔2018〕23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8年11月10日起,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在全省范围内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见附件)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在全省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最大便利。

  三、工作内容 

  (一)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省级有关部门对照《福建省第一批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认领属于本系统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涉及改革事项属国家部委、市、县事权的,由所属省级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其中对审批改为备案的,要明确备案所需报送材料;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对优化准入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具体管理措施制定后,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并于2018年11月8日前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汇总后统一于2018年11月10日前报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法制办,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统筹推进“多证合一”改革 

  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逐步纳入我省“多证合一”改革的整合事项。通过“多证合一”改革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并通过信息共享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现行业主管部门对该事项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建立目录动态维护机制 

  建立省级行政审批部门涉及市场主体准入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省级有关部门应明确目录中的审批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及时报送省市场监管局汇总,经省“证照分离”改革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法制办,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深化经营范围登记改革 

  推行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省级有关部门应主动对接省市场监管局,提供市场主体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建立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与市场主体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后置审批部门的一一对应关系。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若新增的经营范围属于市场主体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述对应关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福建)(以下简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给对应省级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行政审批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发布。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构建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 

  进一步完善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和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探索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加快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和福建省法人库。省发改委(省数字办)、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省级有关部门信息对接工作,确保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归集共享。省级有关部门负责部署和督促本系统各级监管部门完成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账号建立、职能认领和数据接收,并指导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完相关市场主体准入备案或后置审批手续后,应当将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通过“信用福建”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记于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健全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功能,强化运用和管理,深入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涉及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工作,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监管措施和监管要求,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适时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涉及企业的联合抽查,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强化企业的信用监管,推动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全面推进企业信用修复工作试点,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推动形成“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社会共治格局。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法制办,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福建省“证照分离”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推进和相关协调、指导、培训等工作。省发改委牵头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各实施单位要认真研究梳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程序积极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并注意做好与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修改情况的衔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压实责任,积极稳妥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改革。

  (二)做好宣传培训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采取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对落实到位、大胆创新、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企业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福建省第一批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附件 

  

福建省第一批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共106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 

机关 

改革方式 

改革举措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准入服务 

1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
2.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明确取消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 

2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交通运输部 

 

     

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规定。
2.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国家药监局 

 

 

   

1.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
2.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5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6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2.
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3.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7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2.
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3.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8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9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10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或《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11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备案。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4.
建立跨区域药品广告审查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批准的药品广告等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全面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12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1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14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15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16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1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18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1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20 

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21 

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22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23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减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4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5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待可实现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后,精简审批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6 

港口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待可实现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后,精简审批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7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8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9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0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文化和旅游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1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2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3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4 

拍卖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
3.
精简审批材料,不再收取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复印件等申请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5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等申请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6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县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7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县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8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主管海关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9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海关总署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固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0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1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2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组织机构图、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清单、企业管理制度、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3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6.
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7.
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8.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4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书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5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6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由档案部门对项目验收形成的验收文件统一保管,建立项目信息库,统一提供各验收受理部门利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7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8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具体审批时限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下放中央审批事权至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5.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9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本地户籍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0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1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颁发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
4.
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5.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2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推进政府监管、市场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中介机构评价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3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银保监会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4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证明等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5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证明等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6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国家电影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章程、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7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8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开办地址产权证或租用场所的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9 

化妆品生产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0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1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2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已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3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4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5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现场检查不计入审批时限)。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审批效率。
6.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6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7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将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具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医疗器械,用于诊断、治疗儿童或老年人特有及多发疾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纳入优先审查通道,在受理之前提供技术服务、专家咨询,提前介入指导,全程跟踪服务,减少市场准入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4.
加快审查速度,同步开展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优化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现场检查和生产许可证审批现场检查。
5.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简化已有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资料,扩大在注册质量体系核查过程中可免于现场检查或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扩大在生产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
6.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7.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8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9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0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1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3.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2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国家药监局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3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5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农村部、省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研究清理和减少证明事项,加快实现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在线获取核验。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6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出具的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7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8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商务部 

     

 

1.采取便民举措,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2.
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3.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部门联动和事中事后监管。 

79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0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应急管理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3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4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应急管理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文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6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7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8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9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本行政区域内卫生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材料。
4.
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5.
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6.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7.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0 

医师执业注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医师资格证书等材料。
4.
对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执业医师最多可申请同一类别的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三级医院积极探索专科医师注册制度。
5.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1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取消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中国家认可的外语类水平考试人员证书和用以证明申请机构有从事涉外调查管理能力的人员证书准入条件。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2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交通运输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待可实现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后,精简审批材料。
4.
放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5.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3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待可实现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后,精简审批材料。
4.
放宽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两岸资本设立且在两岸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5.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4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待可实现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后,精简审批材料。
4.
放宽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5.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5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3.
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审批效率。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6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审批效率。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7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凡是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产业政策的内容一律取消。只对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指标进行生产许可检验。
5.
取消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调整为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并在申请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可以为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同产品单元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
6.
取消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审查制度,探索实行信用监管。
7.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8.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8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9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00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等材料,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01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等材料,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0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允许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同一县区内同种动物所有养殖单元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合作社统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03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推行国土、规划、海事、水利、航道部门并联审批。
2.
压缩审批时限。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章程等材料。
4.
加强岸线审批,改革岸线退出机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规划进行岸线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对征收港口设施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在岸线使用人实质丧失岸线使用权后,岸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主动注销方式注销其岸线使用权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公众。
5.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04 

药品进口备案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本行政区域内口岸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等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05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06 

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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