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20-2500-2022-00015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 备注/文号: 闽农综〔2022〕31号
  • 目录名称:其他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20
  • 有效性:有效
  • 内容概述: 印发《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2022-04-22 09:25

闽农综〔2022〕31号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特制定我省《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2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2022年省委1号文件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要求,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提升行动,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着力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推动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全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培育县级及以上示范社、示范场分别达到9000家、13000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建设进一步增强,每个县(市、区)至少培育1家联合社,每年至少培育1家家庭农场联合组建的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超过2000人,以县为单位创建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构建由“辅导员+服务中心”组成的指导服务体系,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的县乡基层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二、任务措施

  (一)提升规范运营水平。通过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和财务会计、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和规范运营等基础制度,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经营主体规范运营水平。

  1.建立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对新发起成立的农民合作社辅导,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指导仍在经营运行的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并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强化同成员的利益联结。引导农民合作社按时完成年报公示、信息变更登记,推动建立畅通便利的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2.健全农民合作社财务和会计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遴选推介优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软件供合作社免费使用。探索鼓励农民合作社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3.建立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机制。及时更新、完善名录信息,健全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推进家庭农场随手记模式,提升家庭农场日常管理水平。省级向农业农村部推选一批家庭农场名录管理规范县(区)开展“一码通”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全省全面开展家庭农场统一赋码工作。

  4.建立家庭农场规范运营制度。选择一批家庭农场免费使用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实现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数字化、财务收支规范化、销量库存即时化。

  (二)加强主体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稳粮扩油、参与乡村建设、带头人素质和合作社办公司等五方面能力,增强其支撑产业功能 。

  1.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积极组织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参加“耕耘者”、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训,全省每年培育1000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人才库,开展带头人培训,加强对青年农场主的培养和创业支持。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创办农民合作社,支持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社探索决策权与经营权分离,引入职业经理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2.促进主体融合发展。加强家庭农场培育力度,对一些务农意愿强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帮助其成长为家庭农场,积极将种养大户培育为家庭农场。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每个县(市、区)每年培育不少于1家。在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村,鼓励村党支部(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农民合作社,聚集人才、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因地制宜探索农民合作社多种发展模式。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联合社,每个县(市、区)每年至少培育1家联合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行业协会或联盟,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发挥小农户、家庭农场的生产主体作用和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平台功能,加快构建主体多元、功能互补、运行高效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3.推动农民合作社办公司。鼓励具备办公司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办公司,以所办公司为平台整合资源要素、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引导农民合作社与所办公司独立核算,明晰产权关系,合理分配利益,确保可持续发展。加强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跟踪观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

  4.鼓励承担大豆油料种植。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承担大豆油料扩种任务,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引导技术、人才、资金、装备等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聚。

  5.参与乡村发展和乡村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建设,承担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和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维护。

  (三)激发主体发展活力。深入推进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合作,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1.深化社企对接。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两个关键,创新服务模式,完善合作机制,深入推进市场对接、要素对接、管理对接、产业链对接,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聚焦福建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依托邮政网点、仓储、车辆、人员等资源优势,着力打通新型经营主体产品流通“最初一公里”和工业品销售“最后一公里”渠道。   

  2.深化农邮合作。根据当地特色农产品,选择一批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着力打造“福字号”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全省遴选120个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打造“福农优品”品牌,搭建“福农优品”线上线下销售平台,推动“福农优品”走向全国。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推进省内主要农产品在源头村建立邮政寄递服务网点,加强网点的冷链、仓储、寄递服务代收寄、生活产品销售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做好邮储银行福建省分行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贷款需求对接,开展信用评级授信、线上信用贷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效率。

  (四)提升指导服务水平。全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服务中心创建、试点示范等三项指导服务机制,创建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1.建立健全指导服务体系。积极构建由“辅导员+服务中心”组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以县级为主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挂牌委托、与邮政、供销社合作等方式,遴选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涉农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承建。

  2.创新辅导员选聘机制。依托基层农经队伍发展辅导员,面向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示范社带头人、示范家庭农场主等选聘辅导员,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超过2000人,细化辅导员工作职责。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根据辅导员工作质量,实行绩效评价、动态管理。加强辅导员岗位培训,通过指导技能大赛、优秀辅导员年度评优等方式,推动辅导员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3.实施“千员带万社(场)”行动。利用三年时间,全省培养1000名左右优秀辅导员,为1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指导服务。各县(市、区)根据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制定“千员带万社(场)”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千员带万社(场)”行动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挂钩联系辅导员名单。各设区市汇总本辖区县(市、区)“千员带万社(场)”挂钩联系名单,于每年3月25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其中今年挂钩联系名单6月25日前报送。

  4.强化试点示范引领。坚持目标与问题导向,完善措施制度,持续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巩固质量提升成果,2022年,全省再确定10个县(区)作为省级整县推进试点县,实现全覆盖。深入开展示范社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每年新增县级及以上示范社1000家;组织开展示范家庭农场省、市、县“三级联创”活动,每年新增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1000家以上。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工作协调。省里建立新型主体发展协调工作机制,负责协调部门工作衔接与政策落实。各市、县(区)应建立相应政策协调和落实机制,并建立任务清单报备制度,每年1月底前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当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作计划,经市级农业部门同意并向我厅报备。强化县乡两级农经机构队伍建设,落实人员承担新型主体指导服务工作,提高指导服务水平。

  (二)强化政策支持。鼓励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着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发展。对纳入培育提升对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各类涉农扶持政策,优先推荐参加新型职业农民、现代农业经营领军人才提升等培训班,在规范管理、规模经营、农业绿色发展、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与运用、质量与品牌、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一二三产融合、农业标准化生产等各方面建设项目上,给予优先扶持。落实新型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福建省金融服务云平台、邮储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平台,提供金融服务。持续强化财政税费、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支持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拓展、人才培养引进、农业科技服务、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等政策落实,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强化指导服务。以“千员带万社(场)”活动的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基础,探索建立信息互联互通的新型主体数据库,逐步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度报告公示等平台数据,夯实管理基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建设活动要开展经常性指导服务,加强调查研究,对工作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报告。

  (四)强化宣传推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总结提升活动中的经验做法,宣传推广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优秀案例和典型经验。持续开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征集,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模式。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度提升活动工作总结材料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度提升活动情况汇总上报情况报送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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