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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14-11-14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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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农计〔2014304 

各设区市农办、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68号)、《福建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3124 号)要求,现就2014年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2014年省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扶持对象为:

(一)龙头企业。2013年公布的第七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含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2012年认定且在2012-2013年未获得省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的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列入省政府《关于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实施方案》(闽政文〔201426 号)和《2014年现代农业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42 号)的企业申报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对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予以倾斜扶持。

(二)示范基地。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主体(包括示范基地管委会、示范基地内的龙头企业或中介服务组织等)。

二、申报类型和补助标准

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先建后补”方式扶持。

(一)贷款贴息类(A类):企业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建立研发和检验检测中心等建设性项目贷款。贷款总额500万元以上,按年利率3%补助,补贴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二)项目补助类(B类):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企业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检测仪器设备或建设种养基地基础设施。企业自筹与补助资金比例在11以上,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三)示范基地类(C类):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县建设研发中心、实验室、质量检测、市场信息发布(电子显示屏)等公共服务平台。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指标

(一)AB二类项目申报指标:福州、泉州、漳州各7个,三明、南平、宁德各8个,莆田、龙岩各6个,平潭1个。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企业可申报A类或B类项目;非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企业只能申报A类项目。

(二)C类项目申报指标: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县可各申报1个项目。

四、申报程序

AB二类项目,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市、县(区)农办、财政局提出申请;C类项目,由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主体(包括示范基地管委会、示范基地内的龙头企业或中介服务组织等),向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提出申请。市(县、区)农办、财政局逐级审核把关后,由设区市农办、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上报AB类项目数不得超过省里下达的申报指标。

五、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其中:

A类项目,还需提供贷款合同、进账单、结息单等复印件并加盖银行印章;

B类项目,扶贫重点县企业还需附购置仪器、设施、设备等相关发票复印件及清单;

C类项目,还需提交公共服务平台资金投入、购置仪器、设施、设备发票复印件,及不少于5家企业出具的公共服务证明材料复印件。

项目贷款和结息、设备购置、项目建设相关票据时间需在201371以来,项目申报书及证明材料均按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同时,由设区市农办将项目申报书、汇总表电子文档发到cyh87846542@163.com

六、申报要求

(一)AB二类项目原则上同1家龙头企业不连续二年重复申报;1家企业只能选择ABC三类之一,申报1个项目,且与农业厅其他申报项目不重复。

(二)相关申报主体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农办、财政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省里将组织抽查,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追回已下达的项目资金。

(三)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1031,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陈志宏、陈仰真(省农业厅)0591-8784654287511782。董立开(省财政厅)0591-87097379

 

附件:1.2014年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项目申报书

2.2014年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

附件下载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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