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农【2016】1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畜牧、茶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了加强农民创业园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含福建农民创业园和台湾农民创业园,下同)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闽台农业合作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精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农民创业园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