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
闽农牧〔2026〕6号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新情况和新要求,我厅对《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闽农牧〔2024〕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

(2026年修订)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6〕6号)要求,为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完善生猪逆周期政策调控机制,提高调控工作的精准性,促进市场供需更加适配,推动猪价保持在合理水平,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精准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根据农业农村部《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和我省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确定全省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87万头左右。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能繁母猪保有量以2024年下达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基础,结合2025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以及生产发展实际确定。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生猪生产效率和猪肉消费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

  各设区市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采用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数据;非季度末月份,以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季度末数据为基数,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按照生猪产能综合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3%区间(含92%和103%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原则上不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省农业农村厅每月向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反馈动态监测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3%—106%或88%—92%区间(含88%和106%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3%—106%区间。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淘汰低产母猪,降低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场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调减产能措施。三是向产能增幅较大的地方发预警函。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幅较大的相关地区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控产措施,使能繁母猪下降至合理水平。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8%—92%区间。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积极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增加机制。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场减缓能繁母猪淘汰,增加能繁母猪补栏,稳定并恢复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发预警函。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相关地区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恢复措施。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或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进一步压实地方责任,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省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相关地区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全面强化调减产能各项措施,督促指导全行业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暂缓补栏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省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相关地区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仔猪销售价格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属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根据农业农村部下达的规模猪场保有量目标任务,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设定全省规模猪场保有量稳定在4200个以上的目标。各设区市规模猪场保有量以2025年规模猪场保有量为基础,结合生产发展实际确定,并按照《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养殖场备案管理,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

  (二)建立产能分级联动调控机制。依托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各设区市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纳入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年设计出栏5000头到1万头的规模猪场,纳入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各设区市要加强宣传动员,引导符合条件的规模猪场参加调控场建设。省农业农村厅于每年2月底前更新上一年度生猪产能调控场。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场。响应政府产能调控号召的生猪产能调控场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生猪产业支持政策。

  (三)强化生产和市场预期引导。对能繁母猪存栏量1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实行生猪产能综合调控监测,健全跟踪问效和激励约束机制,及时掌握生猪生产情况。注重逆周期调节,加强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引导养殖场户通过调整母猪配种和淘汰计划、调整仔猪补栏计划及调节育肥猪出栏体重等方式,综合调控生猪上市量和猪肉供应量,稳定市场价格。支持畜牧行业协会牵头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引导规模猪场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省农业农村厅定期向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省级做法开展生产监测并向辖区内各县(市、区)反馈相关数据。要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要持续抓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严防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指标任务,结合实际完善本辖区生猪产能综合调控措施,并将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指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落实(不得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工作落实情况,于2026年8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加强政策支持。各设区市要积极协调争取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环保等长效性支持政策,保障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当辖区能繁母猪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103%时,应通过差异化的政策措施,引导养殖场户合理控制生产规模,防止盲目扩张。当辖区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92%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实行临时救助补贴政策。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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