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20-2500-2023-00006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 备注/文号: 闽农综〔2023〕21号
  • 目录名称:其他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13
  • 有效性:有效
  •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2023-02-14 08:59

  闽农综〔202321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工作,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要通过编发明白纸、知识手册、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利用报刊、电台以及“两微一端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动物饲养、经营、运输等单位和个人知法懂法守法,自觉按规定提前申报检疫、提交申报材料。从省外调入畜禽和畜禽产品的单位、个人车辆,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进行登记,并在到达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二、强化检疫人员培训。要认真按照2022-2025年福建省官方兽医培训计划》通过组织官方兽医参加线上学习考试、举办专题讲座和知识竞赛等形式,使每个官方兽医和协检人员都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动物检疫、畜禽车辆备案、运输管理等相关制度要求,掌握检疫操作技能,不断提升工作本领要加强思想教育和行风建设,督促检疫人员严格遵守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定期不定期抽查检疫工作开展情况对“隔山开证”、不检疫就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规范动物产地检疫检疫人员掌握辖区内畜禽养殖情况,认真核查不符合逻辑或可疑的检疫申报实施检疫时到现场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确有困难的可在动物检疫申报点等指定地点进行核查。严禁不核实信息、不开展临床健康检查就出证。各地要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情况,合理布局、调整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不足的地方,要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符合条件的协检员协助开展工作。要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可采取拍摄照片或视频等方式留存检疫过程佐证材料,照片或视频等应包含地点定位、时间和运输车辆等信息,一证一档,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 

  四、规范动物屠宰检疫。要严格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大型、中小型生猪屠宰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应分别配备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的官方兽医,严禁只挂名、不到岗。要监督屠宰场严格落实入场查验、非洲猪瘟自检等制度。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对经检疫合格的畜禽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等直接从屠宰线生产的畜禽产品出证,畜禽胴体包括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也包括家畜躯体部分的二分体、四分体。对取得检疫证明的畜禽产品,继续在本屠宰企业内分割加工的,暂时仍继续出证。对到达目的地后分销的畜禽产品,不再重复出证。 

        五、加强车辆备案管理。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农业农村部第531号公告等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工作。对申请备案的车辆要及时核实申请材料,不得无故拖延。跨省运输的,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鼓励跨市运输车辆配备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强制购买加装指定厂商的车载终端。对已经在外地备案的车辆,不得要求重新备案或登记信息、重复加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要督促车主或承运人完整记录有关信息,规范保存车辆运行轨迹。对不能准确、正常显示定位及运行轨迹的,要及时向车辆备案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六、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要强化动物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监管,定期调度辖区的养殖量、屠宰量、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和“牧运通”的数据以及车辆运输轨迹等,进行分析比对,发现问题及时核查。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间的沟通会商,健全监督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开展部门间线索通报、证据移交、案件协查等协作,切实提高监管效果。严厉打击逃避检疫、虚假申报检疫、跨省调运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及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等违法违规行为。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321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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