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20-2501-2018-00025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农业厅
  • 备注/文号: 闽农综〔2018〕44号
  • 目录名称:废止或失效文件汇总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2-28
  • 有效性:废止,失效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福建省农药管理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药管理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废止,失效)
来源:福建省农业厅 2018-03-01 16:27

    闽农综〔201844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农药管理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农药管理职责分工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厅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请各市、县(区)农业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参照《福建省农药管理职责分工方案》,抓紧制定细化落实职责分工方案。各设区市农业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负责收集、汇总市本级以及所辖市、县(区)的农药管理分工职责方案,并于328日前报送我厅种植业管理处。

  联系人:王琛,电话:0591-87817483,传真:0591-87829440email:wangc@fjagri.gov.cn

   

                              福建省农业厅

                             2018228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农药管理职责分工方案

  为加强对农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决定成立福建省农业厅农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就相关职责分工作出安排。有关事项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陈明旺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成 员:

  姚文辉 种植业管理处处长

  王茂明 植保植检总站站长

  刘 新 农药检定所所长

   光 省农业执法总队队长

  郑晓梅 行政审批处处长

  姚建锋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许惠霖 科教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种植业管理处,姚文辉任办公室主任,王茂明、陈金梓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工作,研究确定农药产业发展政策和重要工作安排,指导推动农药管理体系建设,督促检查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种植业管理处

  1.为农药管理工作牵头单位,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牵头拟订农药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3.牵头制定农药管理年度工作方案,并督促执行。

  4.定期汇总通报农药生产、销售、使用调查统计情况

  5.承办农药管理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植保植检总站

  1.负责制定农药经营许可规则,建立农药经营许可评审专家库并负责培训和管理,指导市县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和核准限制使用农药定点布局。

  2.负责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指导市县农业植保植检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培育发展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引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

  3.负责农药使用安全监管。按照双随机要求对农药使用者进行行政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事项包括:农药使用者有否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要求规范使用;有否使用禁用农药;有否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要求;有否遵守剧毒、高毒农药禁止使用范围要求;有否尽到保护环境注意要求;是否存在需要农药召回的情况;有否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制度,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4.牵头建立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5.负责定期调查统计农药使用情况,并及时报送农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依照职责权限对农药使用事故组织调查处理,指导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农药事故处理工作。

  7.配合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

  8.配合处置假农药、劣质农药。

  9.指导农药使用者交回农药废弃物。

  10.承办农药管理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农药检定所

  1.负责农药登记初审、农药登记试验样品封样、农药登记试验备案,以及辖区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监督管理。

  2.负责制定农药生产许可规则,建立农药生产许可评审专家库并负责培训和管理。

  3.负责农药生产安全监管。按照双随机要求对农药生产企业进行行政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事项包括:是否有农药生产许可证并符合许可条件;是否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并记录完整规范;是否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并记录完整规范;农药产品抽检结果与农药登记是否一致;农药包装是否符合规定,标签是否规范;是否按照规定回收农药废弃物;是否存在需要农药召回的情况;是否存在委托加工、分装的情况并按规定运作;督促农药生产企业落实农药安全生产的设施、制度和管理责任等。

  4.负责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5.负责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并及时报送农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牵头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

  7.依照职责权限配合开展农药使用事故的调查处理。

  8.承办农药管理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省农业执法总队

  1.负责农药经营安全监管。按照双随机要求对农药经营者进行行政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事项包括:是否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并符合许可条件;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是否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并符合许可条件;是否建立采购台账制度并记录完整规范;是否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记录完整规范;农药产品抽检结果与农药登记是否一致;是否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是否存在加工、分装农药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回收农药废弃物;是否存在需要农药召回的情况;进口农药是否手续齐全等。

  2.负责农药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3.负责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违法案件查办及行政强制。

  4.负责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经营情况,并及时报送农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指导劣农药处置工作

  6.承办农药管理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行政审批处

  1.负责农药生产许可审批。

  2.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及向省农业厅申请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批。

  3.承办农药管理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1.组织实施与农药使用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2.负责定期开展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监测情况及时报送农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承办农药管理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科技教育处

  1.指导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

  2.承办农药管理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辖区内主要职责

  负责辖区内农药经营许可审批,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履行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农药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履行《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等规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职责。

  五、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辖区内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农药经营许可审批。根据核定数额确定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对限制使用农药申请者是否符合定点经营布局进行审查。

  2.负责农药使用指导、培训和规范。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引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规范处置农药使用事故。

  3.负责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4.负责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5.负责履行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农药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农药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农药生产企业加强职业病的防控。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劣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进行罚没处理;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但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罚没处理。

  6.负责履行对农药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劣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责令停止经营并依法进行罚没处理;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但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许可证、未进行备案,未合规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罚没处理。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进行罚没处理。

  7.负责履行对农药使用者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不按照规范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违规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罚没处理;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8.负责履行《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等规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职责。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