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综〔2018〕66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鉴于当前家禽H7N9流感防控形势发生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家禽H7N9流感应急响应工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2-2020年)》《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福建省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及省政府有关加强H7N9流感防控工作要求,我厅重新修订了《福建省家禽H7N9流感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动物H7N9流感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农医〔2014〕39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家禽H7N9流感应急响应工作方案
一、本地区内尚未发现家禽及人H7N9流感,但毗邻县(市、区)有家禽或人H7N9流感的应急响应
(一)密切关注省内外动物及人H7N9流感疫情动态,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二)加强家禽和环境中H7N9流感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立即组织对本辖区的新补栏家禽、超过免疫保护期家禽和禽流感免疫抗体监测不合格家禽进行强制免疫。
(四)按照《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2-2020年)》,强化家禽检疫和流通调运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活禽市场严格落实一天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过夜零存栏的监管制度(以下均简称为“1110”制度)。
(五)组织做好各项防控技术培训与应急物资准备。
(六)宣传H7N9流感防控知识,引导群众正确认识H7N9流感,科学消费禽产品。
二、本地未出现人H7N9流感病例,家禽或环境中监测到H7N9流感病原学阳性的应急响应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家禽或环境样品病原学监测中,检测到可疑阳性的,要及时将阳性样品送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必要时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检测。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为H7N9流感病原学阳性的,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2-2020年)》《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等规定,以及省政府有关加强H7N9流感防控工作要求,及时果断进行处置。
(一)活禽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或屠宰场(点)的家禽监测到病原学阳性个体的
1.对阳性个体所在活禽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或屠宰场(点)的家禽(包括人工饲养的鸽子、鹌鹑等,下同)进行溯源调查,追踪该批家禽来源及销售去向。
2.对阳性个体所在活禽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或屠宰场(点)的同场(摊位)家禽全部进行扑杀,对扑杀家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阳性个体所在活禽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或屠宰场(点)的内外环境和污染的设施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建议当地政府关闭阳性个体所在活禽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或屠宰场,做好休市、消毒工作;彻底清洗消毒后,经所在设区市兽医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评估合格,方可重新开放。
5.配合有关部门指导阳性个体所在县的其它活禽市场(活禽交易摊位)严格落实“1110”制度。
6.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H7N9流感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二)养禽场的家禽监测到阳性个体的
1.对H7N9流感病原学阳性禽群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上述阳性禽群以外的同场其他禽群,暂时禁止流通,在阳性群处置后应再次进行病原学监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移动。确诊为高致病性H7N9流感的,对病原学阳性场点的所有禽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及时组织对流行病学相关禽群和阳性场点周边家禽养殖、经营场所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2.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进行彻底消毒,对进出的运输车辆、装载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消毒。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H7N9流感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三)农村散养户的家禽监测到阳性个体的
1.对阳性个体所在农村散养户的同户禽只全部进行扑杀。确诊为高致病性H7N9流感的,对病原学阳性个体所在自然村的所有禽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及时组织对流行病学相关禽群和相邻自然村的家禽养殖、经营场所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2.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进行彻底消毒,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H7N9流感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环境样品监测到病原学阳性的
1.活禽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或屠宰场(点)的环境样品监测到病原学阳性的,应立即建议当地政府关闭该活禽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或家禽屠宰场(点),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进行彻底消毒,对活禽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或屠宰场(点)未售出的禽只进行监测后全部扑杀,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活禽市场或屠宰场在彻底清洗消毒后,经所在设区市兽医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评估合格,方可重新开放。
2.养禽场或村居监测到环境样品病原学阳性的,立即开展所在场或村居家禽监测,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进行彻底消毒,对进出的运输车辆、装载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消毒,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野鸟栖息地环境样品或野鸟样品监测到病原学阳性的,要加强阳性样品所在地周边养禽场(户)家禽H7N9流感免疫、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H7N9流感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在采取果断措施处置的同时,要按照《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要求,做好活禽检疫、流通调运及其它环节的监管工作。
三、本地出现人H7N9流感病例,家禽或环境中未监测到H7N9流感病原学阳性的应急响应
(一)启动家禽H7N9流感应急响应工作
接到人H7N9流感确诊病例通报后,患者所在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家禽H7N9流感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的技术力量支持。
(二)开展家禽H7N9流感监测排查
患者所在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重点采集患者所在村居(社区)及其相邻自然村、所在乡镇(城区)活禽市场(活禽交易摊位)、家禽屠宰场(点)、规模养禽场等家禽及其环境样品,同时搜索患者发病前7天内、与患者相关的流行病学单元(家禽),排查家禽养殖和临床异常情况,并采集相关样品。由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H7N9流感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检出病原学阳性的,立即将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必要时直接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检出免疫抗体不合格的,及时组织进行加强免疫。检测结果逐级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开展消毒灭源
按照职责分工,对患者所在村居、活禽市场(活禽交易摊位)、家禽屠宰场(点)、规模养禽场等重点场所进行持续规范消毒灭源。指导患者所在县落实活禽市场定期休市消毒措施,对家禽运输车辆、装载工具和相关人员进行严格消毒。
(四)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按照适当从严原则,在采样工作完成的情况下,对患者家中所饲养的家禽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对所在村居及乡镇(城区)活禽市场(活禽交易摊位)的家禽,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处置措施。
(五)做好家禽紧急免疫
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H7N9流感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六)强化家禽防疫监管
严格实施家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强化家禽养殖、运输、销售、屠宰等环节的防疫监管,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活禽市场“1110”制度。严格执行准调证明制度,加强活禽流通调运监管,坚持实施跨省调运活禽H7N9检测合格后出证制度。建立健全活禽调入风险管控机制,除雏禽、种禽外,严格限制从高风险地区和场所调入活禽。加强外省调入活禽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对调运活禽和运输工具等做好严格消毒。对跨省调运的种禽、种雏和继续饲养的家禽严格落实到达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坚决防止病毒从活禽市场和环境向养禽场扩散传播。
(七)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在开展采样检测的同时,患者所在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家禽疫情排查和回溯性调查工作,全面了解该县一个月来家禽饲养、疫情、免疫情况,是否出现家禽临床异常情况。如果患者从事家禽饲养、屠宰、销售,要了解家禽来源并追踪去向。具体按农业部《动物H7N9禽流感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农办医〔2013〕21号)进行。
(八)规范应急管理
完善家禽H7N9流感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加强H7N9流感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坚持24小时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充实疫苗、诊断试剂、消毒剂、消毒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应急处置中,要切实做好人员防护。
四、本地出现人H7N9流感病例,家禽或环境中同时监测到H7N9流感病原学阳性的应急响应
出现人H7N9流感确诊病例,家禽或环境中同时监测到H7N9流感病原学阳性时,所在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同时做好二、三两种情况的应急响应工作。
五、本地发生家禽高致病性H7N9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家禽高致病性H7N9流感疫情的,应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