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综〔2018〕78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机)局(站、中心)、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机安〔2017〕14号),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2018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2018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推进供给侧改革,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动农机节能减排,减少农机事故隐患,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及时报废更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安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对机主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进一步扩大财政补贴政策效应,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省内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县(市、区),具体实施县(市、区)为: 福清市、长乐区、福安市、福鼎市、荔城区、仙游县、晋江市、安溪县、龙海市、平和县、长汀县、武平县、上杭县、宁化县、建宁县、尤溪县、沙县、建阳区、邵武县、建瓯市、武夷山市、浦城县。
三、补贴对象
符合本方案要求报废老旧农机且购置新农机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本方案简称“机主”),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机具种类与报废条件
已在辖区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包括多功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具:
(一)达到报废年限的。手扶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多功能拖拉机报废年限为6年;20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20马力以上轮式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
(二)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三)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四)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申请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基本完整,发动机、方向机、变速箱、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以下简称“主要零部件”)基本齐全。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拖拉机补贴标准
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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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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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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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扶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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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带传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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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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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联传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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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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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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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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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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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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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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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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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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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式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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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马力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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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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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马力(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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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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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马力(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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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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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00马力(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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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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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马力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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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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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式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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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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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收割机补贴标准
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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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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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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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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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入量0.5-1kg/s(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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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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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入量1-3kg/s(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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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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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入量3-4kg/s(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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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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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入量4kg/s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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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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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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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35马力(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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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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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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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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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农机回收单位的认定
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从机动车、船泊等回收拆解企业和农业机械维修点中认定,报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没有农机回收单位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可采取集中监销的办法,组织力量对报废农业机械的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农机回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拆解人员与拆解设备等条件;农机回收单位认定的具体条件、程序、办法与回收拆解的方式方法,及集中监销的办法等,由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七、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回收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农机回收单位,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发动机号、底盘(车架)号不清或未办理变更登记等情形,需提供农业机械相关来历证明的,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规定提供,或由机主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农机回收单位应当核对机主信息、报废农业机械信息,符合报废要求的,向机主出具《福建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式样见附件1,以下简称《农机回收证明》)。
(二)解体销毁。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农机回收单位负责解体或者销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督农机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监督人员应当复核机主信息、报废农业机械信息,符合报废要求的,现场监督拆解。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回收单位要建立报废农业机械整机与主要零部件解体或者销毁前、后照片等档案,并填制《福建省报废农业机械解体或者销毁证明》(式样见附件2,以下简称《农机报废证明》)。
(三)注销登记。机主持身份证明、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等凭证,到当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农业机械注销登记。
(四)申报补贴。机主向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证明》,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的相关资料,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农机化主管部门形式审核《农机回收证明》、《农机报废证明》等相关信息资料,符合规定的,出具《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式样见附件3),同步办理兑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鼓励各地出台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相关政策,各级财政资金兑现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高于机主购机款总额。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使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每年度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结束时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购置的新农机按规定应登记的,应依法在当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市、区)农机化、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和完善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流程及配套的工作制度。要加强有关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切实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企业责任。农机回收单位应严格执行报废机具种类与条件等相关规定,做好报废农业机械的认定回收与报废处理工作,对农机回收报废工作负主体责任。要以拆解场所为背景对附号牌(或唯一性标识)的整机拍摄标准照片,照片要注明验收人、验收日期。要对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拆解后的废弃物。要建立农机回收报废处理全过程档案,如实记录回收、拆解、废弃物流向等情况信息,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不得违法改装、拼装农业机械,不得回收、拆解所有权不明的农业机械,不得买卖报废的农业机械。
(三)强化监督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农民的原则,做好农机回收单位认定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农机回收单位不再具备条件的,应当撤销认定。违反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农机化、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的检查督导,严查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推行政务公开,公布农机回收单位地址、电话等信息,及时对补贴受益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优化为民服务。要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的衔接,优化补贴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要先期开展摸底、查询,建立报废农业机械台账,为认定与复核工作提供依据。机主提供的资料有缺项或相关信息不清等情形无法补充的,农机部门内部信息可以查询证实的,不需补充资料应予办理相关手续。鼓励进乡村实施农机回收报废和预约办理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开展便民服务。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实施,试点实施期限为一年。
附件:1. 福建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2. 福建省报废农业机械解体或者销毁证明
3. 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