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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农综〔2018〕120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精神,农业农村部决定改革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将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合二为一,实行产品认定的工作模式,下放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承担。为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