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20-2501-2018-00095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农业厅
  • 备注/文号: 闽农综〔2018〕165号
  • 目录名称:废止或失效文件汇总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9-17
  • 有效性:废止,失效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方案的通知 (废止,失效)
来源:福建省农业厅 2018-09-19 16:46

闽农综〔2018165

 

各市、县(区)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环境和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精神、李克强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打击违法违规“大棚房”非农用地建设行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根据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明确责任,加强配合,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方式:

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徐磊

0591-8780653587811845

电子邮箱:ssny@fjagri.gov.cn

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陈昆朋

0591-87665873、传真:83825209

电子邮箱:58548853@qq.com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917

    (此件主动公开)

 

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方案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从今年9月至12月在全范围内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整治范围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大棚房”等问题。在全开展拉网式、台账式的排查清理,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县(市、区)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逐一建立问题台账,为清理整治提供依据。

(二)坚决清理整治整改。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清理整治重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做过细工作,切实加以整改。

(三)严格执法惩治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国土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逐一排查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是否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县级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坚决追回。

(四)严肃执纪问责。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以及涉嫌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各级农业、国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六)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普遍建档立卡。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利用耕地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和设施农业等具体用地政策和管理办法。

四、责任分工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主体,逐级压实责任,切实把清理整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

(一)省级抓总。农业国土厅、住建厅共同负责成立省级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抓好目标确定、掌握政策、组织动员、清查整治、监督检查等工作统筹协调推进专项行动并向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报告。协调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承担日常工作。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压实责任,清理排查和整治整改问题出在哪里,就由哪个地方负责解决。

(二)市级核实。各设区市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及时动员部署,强化组织,督促检查,对所辖县(市、区)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各类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全面核实汇总,及时报送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

)县级落实。县(市、区)政府承担实施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专项行动组织落实,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整治整改等工作。要将清理整治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组。

(四)部门协同。各级农业、国土、住建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政府统一部署下,加强专项行动指导和督促,各尽其责、共同负责,加强配合、联合行动,落实专项行动各项措施。积极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监督检查。

五、工作步骤

各级政府要及早召开会议部署,统一思想、下定决心,落实责任、联合行动,制定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建立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机制,细化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迅速开展专项行动。

(一)排查清理阶段。9月中旬开始用1个月左右的时间开展全面排查。一是县级自查。1015日前,各县(市、区)开展全面排查,逐个入园入棚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二是市级核实。1020日前,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协调推进小组核实、统计汇总全市(区)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形成排查清理报告,及时报送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是省级汇总。省协调推进小组统计汇总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形成排查清理报告,经省政府同意后,及时送国家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二)整治整改阶段。10月中旬开始用2个月左右的时间,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和问责追责。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对重点地区查处整治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对发现弄虚作假、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并视整治整改情况,适时集中通报、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例。对工作不到位的环节和整治不彻底的地区进行补课,不达目的绝不收兵。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

1210日前,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协调推进小组,认真总结专项清理整治情况,形成专题报告,经政府(区管委会)审核后,报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12月底前,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在认真总结全省清理整治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经政府审核后,报国家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要成立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严格属地管理,压实属地责任,特别是县级政府责任。县级政府负责同志及农业、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清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专项行动提供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和农村稳定。

(二)强化部门协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肃督导问责。市县两级对专项行动每一个环节,都要严肃认真督导。抓住一批典型案例,剖析问题根源,及时向社会通报。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行警示教育。

(四)定期上报信息。实行专项行动信息周报制度。市县两级要加快工作进度,及时调度汇总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市级每周二定期向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汇总本地区清理整治情况(附件23表格)。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五)接受社会监督。在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期间,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均设立举报电话,县(市、区)要设立群众有奖举报电话,并将各级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群众举报,接受舆论监督。各级接到的“大棚房”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时移交本地专项行动协调推进机构。

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举报电话:01059191330

省级举报电话:省农业厅举报电话:0591-87806535省国土资源厅举报电话:12336

 

1.建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2.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样表)

       3.“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法违规项目情况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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