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20-2517-2018-00109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 备注/文号: 闽农厅办〔2018〕22号
  • 目录名称:废止或失效文件汇总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1-10
  • 有效性:废止,失效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福建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废止,失效)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2018-11-13 16:43

        闽农厅办〔2018〕22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项目县(市、区)农业局:

  为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降低农药包装废弃物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影响,努力实现田园清洁、环境清新、绿色生态和可持续发展目标,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

  各级农业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提高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认识,结合部门职责,不等不靠,主动作为,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主动同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宣传,建立可持续的回收处置机制,切实做到组织到位、措施落实。福安、仙游等8个项目县(市、区)农业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试点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降低农药包装废弃物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影响,努力实现田园清洁、环境清新、绿色生态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在8个省级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县(市)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工作试点,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清新福建、绿色生态”建设为目标,以“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统一回收、集中处置”为模式,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财政支持、企业运作、农户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关部门协调监督、回收点有偿回收、回收企业集中存贮运输、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机制。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置试点工作,增强农药使用主体环保意识,基本杜绝乱扔乱弃现象,逐步提高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在环保部门建立健全回收处置管理办法基础上,逐步实现我省各类农药包装废弃物全面回收处置。

  三、试点范围

  在福安、仙游、晋江、上杭、长汀、宁化、大田、建宁等8个省级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县(市)开展试点回收,每个试点县(市)确定2个试点乡镇,全面回收。

  四、主要工作

  (一)回收范围

  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因农业生产产生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包括用塑料、锡箔、玻璃等材料制作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瓶、桶、罐、袋等。农药包装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应遵守有关危险废物处理的法律规定。

  (二)回收管理

  试点县(市)成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回收办公室(简称“回收办”,下同),回收办指定一家农药经营店作为总回收站。回收点收集的农药废弃包装物由县里统一指定的总回收站负责集中、贮存、运输及处置。

  (三)设置回收点

  1.试点县(市)试点乡镇和所辖村的所有农药经营场所设置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回收办”指定的总回收站定期回收各回收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总回收站、回收点地址、负责人、电话号码自回收开始之日起向社会公开公示。

  2.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是新条例规定的农药经营店责任和义务,必须严格执行。11月开始试点县(市)试点乡镇和所辖村的所有农药经营店,要严格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达到50%以上回收率,在执行回收试点工作期间予以奖励;达不到50%以上回收率,则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58条处不低于下限2000元罚款。此后,每个月5日前农药经营者应将上月采购、销售、库存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上报县回收办。

  (四)签订委托回收协议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回收办与总回收站签订回收协议,明确其任务与要求。总回收站贮存、运输、处置及管理费用由试点县(市)回收办自行确定(其中处置费用需与省环保部门定点的固体废物处置企业商定)。总回收站应定期到各回收点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对收到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要当场进行随机抽查与清点,经双方核实,并在回收清单上共同签字。回收清单一式3份,1份回收办、1份总回收站、1份回收点。

  (五)落实无害化处置单位

  由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具有有毒有害的特殊性,各试点收回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集中在现有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点销毁处理(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五、配套措施

  (一)回收奖励办法

  1.回收率测算。塑料瓶装农药按农药净重10%计算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回收量;软包装袋农药按农药净重6%计算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回收量。回收率=(塑料、玻璃瓶农药包装废弃物实际回收重量/塑料、玻璃瓶装农药销售量*10%)*塑料、玻璃瓶装农药占总销售量比重+(软包装农药包装废弃物实际回收重量/软包装农药销售量*6%)*软包装农药占总销售量比重。

  2.奖励标准。各试点农药经营店,应认真做好农药采购、销售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帐,经营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80%以上的,奖励金额以农药经营店全年农药总销售额的1.0%×回收率兑付,每个回收点奖励金不超过农药经营店全年农药总销售额的1.0%×100%回收率;回收率80%-50%的,奖励金额以农药经营店全年农药总销售额的0.5%×回收率兑付;回收率50%以下的,取消奖励金并执行相关处罚。农药经营店与农药购买使用者之间的销售与回收关系,由各经营店自行商定。总回收站按上述标准与农药经营商店结算回收率。回收办按回收协议与总回收站统一核定总回收量,以作为贮运及处置费用依据。

  3.经费支出。回收奖励金,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回收管理费,工作经费标准由回收办审核后在“省级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县”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田间存量消化

  试点乡镇要设立田间地头存量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另设,不与经营店回收点重叠),负责收集农民群众义务缴交及党团奉献活动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各试点县(市)、试点乡镇要积极组织开展党团奉献日、环境保护志愿者等活动,号召党员、团员参与履行生态文明社会责任,既增强环境意识,又体现实际成效。农民群众和各种活动所收回农药包装废弃物统统无偿上缴县里总回收站。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同样在“省级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县”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生产企业回收

  省内农药生产企业要带头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以产品销售台帐为准,凡销售去向为省内的,回收率必须达到50%以上,并负责集中处置。具体是实行押金制或其它办法,由农药生产企业与省内农药经营企业协商解决。

  (四)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县(市)必须成立由环保、农业、财政等组成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设置回收办公室。回收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的监管,规范回收和处置秩序,促进回收处置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各试点县(市)要根据各自实际,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强日常监管

  回收办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回收处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落实相应管理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对在回收与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有序推进。各试点县(市)要加强对总回收站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个月对总回收站台帐查验核实1次,年度总审可以委托第三方执行,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应及时处理。

  (六)加强宣传教育

  各试点县(市)要通过网站、电视频道、微信群、告示、横幅、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要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乱丢乱弃危害性和安全处理重要性的宣传,切实提高全民对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农业生态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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