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20-2500-2020-00010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 备注/文号: 闽农综〔2020〕41号
- 目录名称:废止或失效文件汇总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4-09
- 有效性:废止,失效
-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2020年水稻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
三明、南平、龙岩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人保财险公司:
为有效化解水稻制种自然灾害风险,保障制种农户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现就2020年水稻制种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组织开展水稻制种保险工作。以充分尊重农户投保意愿为前提,不得强制农户投保,做到愿保尽保。农户承担的保费由保险公司或委托村级组织、制种企业向投保的农户收取。严禁以县(市、区)、乡(镇)为单位统一投保。严禁县(市、区)或乡(镇)政府承担农户应缴的保费;严禁具有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或财政补贴等行为。制种备案、承保数据由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和人保公司实行共享,气象资料以制种所在县气象部门提供为准。
二、保险对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制种农户、专业合作社或制种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依据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品种、地点依法开展水稻制种生产。
(二)制种生产过程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若县农业农村局划定两系制种范围的,按其规定开展承保,超出范围的不予承保。
(三)取得有效的水稻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制种面积达100亩(含)以上的制种企业;与取得有效的水稻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种企业签订水稻种子生产合同,并按合同要求生产的制种面积达100亩(含)以上的制种农户、专业合作社,实行单独投保。种植面积未达到100亩的种植户,可通过专业合作组织、企业或以村、乡为单位联合参加保险。
三、保险费率和保费
每亩制种保险金额1200元,保险费率7%,保费84元。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保费7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保费10%,被保险人承担20%,即每亩16.8元。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付保费比例降至10%,超过10%的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四、保险责任
(一)移栽返青后至成熟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水稻制种灭失、死亡以及植株损失率达3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低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区除外)、大风、冰雹、台风;
2.泥石流、滑坡、病虫草鼠害、野猪侵害、内涝、地震。
(二)幼穗分化期(约30~35天,共8期),第3至第6期内出现日平均温度低于23.5℃,导致母本育性转化,致使制出的种子低于国家规定的种子纯度标准96%(不含)以下,且父母本实行田间混收的。
(三)开花授粉期间(约7天时间内),连续3天每日10时至13时出现阴雨(指降雨量10毫米以上)天气,导致异交结实率低于正常组合结实率的60%以下的。
(四)开花授粉期间连续3天每日出现高温(日均温度高于37℃)的天气,导致异交结实率低于正常组合结实率的60%以下的。
(五)在种子成熟收割期间,遇连续阴雨天气,导致植株穗上发芽率达到10%(含)以上的。
五、赔偿处理
(一)保险期间内,保险水稻制种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的赔偿比例×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制种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移栽成活至分蘖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孕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抽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水稻制种损失率的赔偿比例
损失率 |
赔偿比例 |
30%以下 |
不负赔偿责任 |
30%(含)-50% |
60% |
50%(含)-70% |
80% |
70%(含)以上 |
100% |
(二)幼穗分化期(约30~35天,共8期),第3至第6期内出现日平均温度低于23.5℃,导致母本育性转化,致使制出的种子低于国家规定的种子纯度标准96%(不含)以下,且父母本实行田间混收后,按孕穗期赔偿比例100%进行赔偿。
(三)开花授粉期间(约7天时间内),连续3天每日10时至13时出现阴雨(指降雨量10毫米以上)天气,导致异交结实率低于正常组合结实率的60%以下,按照实际损失程度赔偿。
(四)开花授粉期间连续3天每日出现高温(日均温度高于37℃)的天气,导致异交结实率低于正常组合结实率的60%以下,按照实际损失程度赔偿。
(五)在种子成熟收割期间,遇连续阴雨天气,导致植株穗上发芽率达到10%(含)以上开始赔偿,发芽率在10%~20%(含)时,按照实际损失程度赔偿;导致植株穗上发芽率达20%(不含)以上时,按成熟期赔偿比例100%进行赔偿。
(六)植株在分蘖至孕穗期和喷施九二0至乳熟期间,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植株倒伏的,按照实际损失程度赔偿;
(七)在成熟期间因保险责任范围内原因造成植株倒伏的,按成熟期赔偿比例15%进行赔偿。
(八)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水稻制种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水稻制种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九)保险水稻制种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六、承保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下属分支机构。
七、赔偿方式
承保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会同承保户和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技术人员共同前往查勘定损。承保公司在损失确定后10日内,将保险赔款汇往被保险人账户。
八、资金拨付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应承担的水稻制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并列入同级预算。各设区市财政局请于当年5月底前将市、县两级财政各自承担比例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财政根据水稻制种承保进度情况,在开展过程中预拨部分省级和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会审通过后将保费补贴资金余额拨付给人保财险福建省公司,由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转拨给各县(市、县)支公司。对不按规定投保和申报材料不完整及市、县财政补助资金未到位的,省财政不予补贴。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保财险支公司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和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申请省级以上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时,应附以下材料:1.补贴申请报告。2.市、县(区)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文件和拨付保费凭证复印件。3.保险单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各县(市、区)投保情况汇总表(附件1、2),及明细表(附件3)电子文档。各县(市、区)保险支公司应留存保险合同(保单)和保费收据等原件备查。
九、其他要求
各市、县(区)人保财险承保公司要进一步规范操作,简化理赔程序,加快查勘和理赔速度,提高服务水平,为广大参保的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对承保公司当年水稻制种承保面积进行审核确认,并于12月之前提交省级以上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地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后,及时向省财政部门转报。各县(市、区)、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村级组织要积极协助承保公司做好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参保数量的核实等相关工作。乡(镇)村的相关费用及查勘定损支出由人保财险公司在总保费8%以内开支。
以后年度,如果我省水稻制种保险政策未变动,则继续按本通知执行,不再另行下文。
附件:1.2020年 县(市、区)水稻制种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
2.2020年 县(市、区) 乡(镇)水稻制种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
3.2020年 县(市、区) 乡(镇) 村水稻制种保险投保人情况明细表
4.2020年 县(市、区)水稻制种保险理赔统计表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2020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