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建设七条措施》(闽政办〔2017〕90号)精神,为规范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工作,推进品牌农业的发展,现将《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暂行办法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品牌农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建设七条措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评定包括每年评选认定“年度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20个以上“年度福建名牌农产品”,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授予称号,予以奖励。
第三条 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评定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评委”),负责组织领导评选认定工作。省品评委由省直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省农业厅厅长任主任委员。
第五条 省品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评办”),挂靠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品牌评定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申报、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年度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农产品产地在福建省境内;
(二)拥有农业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商部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质监部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之一;
(三)产品知名度大,同类产品省内市场占有率高;产业规模大,总产值超过1亿元,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显著;
(四)品牌管理制度完善,授权用标企业生产管理规范,标识使用企业占比达95%以上,近三年无质量安全事故;
(五)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宣传有力,政府支持。
第八条 申请“年度福建名牌农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产品商标,注册地在福建省;
(二)产品具有明显的福建地方特色或区域优势,在福建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有三年以上的生产历史;
(三)产品按照先进标准组织生产,食用农产品必须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四)产品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产品销售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显著;
(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质量可追溯,近三年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无不合格记录,无质量安全事故。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向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年度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或“年度福建名牌农产品”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相应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报人,并告之理由。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分别对种植和畜牧业类、林产类、水产类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分别组织种植和畜牧业类、林产类、水产类评审专家组进行初评,提出正选名单和备选名单报省品评办,由省品评办组织在福建农业信息网、福建林业信息网、福建海洋与渔业信息网公示7天,公示无疑议的形成评审表决名单,提交省品评委评审,2/3以上委员赞成的确定通过。
第十三条 省品评委最终确定的名单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发布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四条 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称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复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称号的主体,可在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相关称号。
第十六条 获得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的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各行业省级主管门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标牌:
(一)因产品质量引发重大事件,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产品连续两次在省级以上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工作中出现不合格记录的;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转让、买卖、出租证书或扩大使用范围的。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在地获得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称号的主体,适时进行监督检查,相关企业应主动配合。
第十八条 参与评选认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或者干扰评选认定工作导致评选认定不公正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品评办举报评选认定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省品评办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