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21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共同制定了《福建省农村实用人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农村实用人才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提升农村人才资源整体素质,激励农村实用人才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农村中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得到群众认可的涉农产业(包括农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农村劳动者。
第二章 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农村实用人才评价的范围。农村实用人才评价的范围面向全省以涉农产业为主业的农村劳动者,包括本省户籍和在本省居住从事涉农产业三年以上的外来人员。
第四条 农村实用人才的分类。主要有: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技能带动型和社会服务型。涉农产业主要包括生产能手、经营能人、能工巧匠和农民技术人员四大类。
生产能手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
经营能人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村经营人才和农村经纪人。
能工巧匠是指技能带动型人才,对其评价重点在带动能力和作用发挥。
农民技术人员主要指各类农民技术员和农村各类协会中的技术人员,对其评价重点在实用技术水平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农村实用人才的评价标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年龄在18至65周岁,初中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者可以认定:
(一)生产能手。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
1.种植能手:主要是指在农村种植一种或多种作物(树木、花卉苗木)达到一定规模,或在同等土地条件和物质投入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效益明显高于其他农户,并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业主或技术骨干人员。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养殖能手:主要是指在农村养殖一种或多种畜禽、水生动植物达到较大规模(数量),或在同等市场条件下养殖收益明显高于其他养殖户,并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业主或技术骨干人员。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加工能手:指在农村专门从事农(林、水)产品加工且达到一定规模,对本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并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业主。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经营能人。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农村经营人才和农村经纪人。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1.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理、监事长以上成员。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家庭农场主:指家庭农场负责人。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农村经营人才:指以自有或合伙拥有生产资料或资金,从事农(林、水)产品运输业、农(林、水)产品销售业、观光休闲农业、森林生态旅游业,以及其它涉农(林、水)服务业的经营,有一定规模并有一定经济收入、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或能解决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4.农村经纪人:专业从事提供农(林、水)产品供求信息、引进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实用技术、传播(林业、海洋与渔业)科技信息等对本地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益的各种中介服务活动,并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的农村劳动者。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能工巧匠。主要指技能带动型人才,在涉农产业方面具有较高水平的技能或特长,能带动其他农民掌握该技术或进入该行业,在自身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的同时,为当地的农民增收致富做出贡献的人员。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农民技术人员。主要是指农村“六大员”。包括按照国家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相关规定,获得农民技师以上称号的人员;有发明专利或获市级以上科技推广类奖项的人员;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能在实践中开展探索性的实验,分析解决技术中的某些难题,能根据实际有针对性地引进、推广新品种和先进技术,取得一定经济与社会效益,有较强的奉献精神,群众认可度较高的人员。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六条 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组织机构。各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是农村实用人才确认工作的责任单位。由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县级农村实用人才确认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农村实用人才确认工作。
第七条 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程序。
按照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并填写认定信息采集表,经所在村(社区)、镇街农业主管部门核实分类上报各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各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对申报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
将需确认的农村实用人才名单汇总报送县(市、区)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小组,经县(市、区)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小组确认后公布,并颁发证书。
经确认的农村实用人才名单和相关资料报设区市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分类汇总后分别上报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备案。
第八条 建立农村实用人才数据库。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农村实用人才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各县(市、区)建立县级农村实用人才资源信息库,并及时报送设区市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汇总,每年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备案。
第九条 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农村实用人才每年确认一批,12月20日前完成确认工作。每五年复核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农村实用人才资格。
(一)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不再从事农村和农业工作的。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实用人才工作的领导,把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纳入相关人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人才工作职责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各级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各涉农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实用人才资源开发的实施意见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加大投入。各级要加大对农村实用人才开发的投入,支持各层次农村实用人才创办科技示范基地、优质品种示范园、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产业园、农业(林业)观光园等,对农村实用人才创办的发展前景好、示范辐射作用强的生产项目,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创业贷款、生产技术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支持能工巧匠“带徒弟”传授技艺,特别是对濒临失传的涉农传统技艺要进行挖掘整理,使能工巧匠后继有人。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多方筹措资金,为农村实用人才开发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加强培训。通过实施新职业农民培训、素质提升学习、雨露计划等项目,不断提高农村各层次实用人才接受科技知识的能力,应用新技术新方法解决现实生产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创新创业和脱贫致富的能力。对学有专长、有培养前途的农村中青年实用人才,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培养,每年选送一批到大专院校和省、部级农业培训班进行培训和研修。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的作用,广泛开展大中专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以及农产品加工、农业经纪人、市场营销、农业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题培训。
第十三条 加强指导。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每年组织省、市专家进村入户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不少于2次,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农村实用人才与有关技术专家、科研院所长期联系制度。通过组织座谈会、研讨会、联谊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征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对乡村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一二三产融合等新农村建设中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鼓励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为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建言献策。
第十四条 加强引导。要充分发挥各层次农村实用人才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他们牵头组织农民建立各类新型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和协会组织,创办经济实体,引导农民进行规模化生产,带动周围群众及周边地区发展特色农业和高效农业。要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的示范引导作用,鼓励他们开办技术培训班、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面向农民普及推广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科技素质,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第十五条 加强培养。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农村实用人才入党;推荐事迹突出、带动作用明显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参加各级先进工作者和劳模评选;对政治素质好、创业创新能力强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要推荐他们进村级班子或作为村级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同时,经常关注农村实用人才的生产和生活状况,及时反映他们的呼声和需求。
第十六条 强化舆论宣传。大力宣传农村实用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对农村实用人才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的宣传,创造有利于农村实用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