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动物防疫相关场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农综〔2018〕59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强化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证章管理,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动物防疫相关场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规定》(闽农牧〔2005〕142号)和《福建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管理规定》(闽农医〔2009〕49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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