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入闽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入闽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入闽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入闽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道口检查站)管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入闽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道口检查站,是指经福建省政府同意,由省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和公安厅联合通告设立的指定通道道口检查站。
第三条 县(市、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道口检查站的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道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相关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道口检查站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 道口检查站职责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道口检查站的主要职责:
(一)对入闽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查,查验相关证明;
(二)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消毒;
(三)对检查合格的,在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道口检查专用章后放行;在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流行期间,还需检查福建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准调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六)记录和报告监督检查有关情况。
第五条 道口检查站的基本条件:
(一)设置合理,应设在道路平直宽敞、视野开阔、便于检查的路段;
(二)应在道口检查站前方200米设立明显提示性标志,引导车辆进入道口检查站;
(三)办公、生活等功能区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水、电、通讯等办公和生活附属设施齐全;
(四)有足够的停车、检查场地,有消毒池或消毒通道,以及留置场地;
(五)应配置电脑、打印机、电话、传真机等日常办公设备和机动消毒喷雾器、检疫箱,手持反光指示牌、反光背心等检查设备,以及照相机、执法记录仪等执法取证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检查站的设施设备。
(六)在醒目位置公示设站依据、主管机关、执法依据、工作职责、执法程序、上岗人员情况、工作纪律、监督电话等。
第六条 道口检查站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检查站人员行为规范、检查处理程序、检查工作记录、工作情况报送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道口检查站配备与实际工作量相适应的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均为在岗在编人员。
第八条 道口检查站监督检查人员应熟悉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风正派、业务精通、责任心强。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
第九条 道口检查站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工作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县(市、区)在岗在编人员有1名以上〕,实行值班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道口检查站监督检查人员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遵守纪律、严格程序、热情服务。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查:
(一)通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信息查询平台,核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电子联网出证,辨识真伪。
(二)核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在有效时限内,所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与实际是否相符。
(三)核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无涂改、伪造、变造、转让等情形,是否规范。
(四)核查运输车辆是否按要求备案并安装定位系统,备案表是否在有效时限内,记载的车牌号码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记录运输路线。
(五)询问起运地到目的地运输线路经过的指定通道是否与实情相符,对明显舍近求远绕开其他指定通道入闽的不符常理的情况要进一步详细核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按照以下要求对运输动物实施现场核查:
(一)核查动物数量、动物标识佩戴情况、对动物实施临床检查;
(二)核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载动物标识编码与动物佩戴标识编码是否相符,以5%比例随机抽样方式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现场核对动物产品包装的检疫标志是否完整,证物是否相符,是否在企业生产保质期内。按照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核对。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 经检查合格的,由值班组长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指定通道道口检查站专用印章,并签署监督检查人员姓名和通过日期。
第十五条 对手续不齐全的、证物不符的或来自疫区的,一律禁止进入。发现有违反行为的,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做好消毒工作,对运载工具进行全面消毒。
第十七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立即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八条 发现有强行逃逸运输车辆的,应立即通报或上报,联防联动进行查处;对检查合格的不得拒绝加盖道口检查站专用印章。
第十九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制定道口检查站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并完善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并积极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及时通报偷逃、绕行、冲关等情况,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档案管理及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道口检查站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如实完整记录经检查的车辆牌号、车型、经过时间、货主或承运人姓名、运载何物、数量、处理情况、检查人员签名等详细内容。做好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记录。记录和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二条 道口检查站应按时向所在市、县(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报送月报表以及上半年、全年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非道口检查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2019年10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