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
闽农综〔2019〕129号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三资”财务监督管理,现就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成立的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

  二、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村(居)委会与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分账管理。

  三、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处理。村(居)委会财务可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处理。

  四、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与集体经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务活动。村(居)委会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与日常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相关的财务活动。

  五、村社分账后,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会计按现有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关系由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建账核算。村(居)委会财务会计维持现有乡镇委托代理关系。

  六、每个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只能在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七、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可以暂不分账,维持目前财务管理方式。已在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均应实行村社分账。

  八、行政村的组一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参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