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
闽农综〔2020〕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精神,坚持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多层次收集保护、多元化开发利用和多渠道政策支持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新格局,为建设现代种业强省、保障粮食安全、发展特色现代农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措施。

  一、开展系统收集与保护,实现应保尽保。充分运用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的成果,提升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等农业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水平,加大珍稀、濒危、特有资源与特色地方品种收集力度。加强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品种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加快地方家畜品种遗传材料采集保存工作,力争做到应保尽保。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属地政府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建立鉴定评价体系,服务种业创新。以省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等优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依托,搭建专业化、智能化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积极参与国家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建设,提升鉴定评价水平和能力。制定和完善我省农作物种质资源描述规范和数据标准、质量控制规范、鉴定技术规程以及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等,构建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技术体系。加强对农业种质资源表型和基因型的精准鉴定及综合评价,挖掘出高产、优质、广适、多抗等优异性状的关键基因和调控因子,筛选出一批优质农业种质资源和育种新材料,为全省育种创新提供高效服务。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等

  三、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保护条件。利用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省级科技计划等项目,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存、鉴定、共享等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完善提升国家红萍种质资源中心、国家果树种质福州龙眼枇杷圃、石狮市国家水禽品种资源基因库等现有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新建或改扩建30个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提升我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能力。建立并完善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专业化、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字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监督管理,提升农业种质资源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大数据管理局、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等

  四、建立健全保护体系,提升保护能力。在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框架下,进一步完善“科学布局、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市县抓落实,协作联动、共建共享”的保护工作机制。省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要切实履行省级主管部门管理责任,确定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公布省级特色农业种质资源分类分级保护名录,做好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省农科院具体组织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统一身份信息管理和全省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工作。各市、县(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所辖区域内特色农业种质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种质圃建设,实行资源活体原位保护与异地集中保存。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到2035年,力争建成一批收集规模化、管理精细化、设备现代化、人员专业化的农业种质资源保存中心和农业种质资源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构建具有福建特色、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等

  五、推进开发利用,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充分运用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交易平台,支持创新种质上市公开交易、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术推广机构、种业企业以及育种专家开展新品种选育和产业化开发。支持地方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加大平和琯溪蜜柚、安溪铁观音、武夷山大红袍、长汀河田鸡、上杭槐猪、宁德大黄鱼、漳州石斑鱼、古田银耳等我省地方特色品种产业化开发力度,推动农业种质资源优势转化为特色产业优势。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等

  六、注重机制创新,激发内生动力。积极探索创新组织管理和实施机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任务。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理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建立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创制、新品种选育、种子种苗快繁和试验示范于一体的创新体系。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保种场、种业企业等多元主体开展优异种质资源创制和突破性新种质研发,组织开展水稻、薯类、玉米、花生、大豆、水果、茶叶、蔬菜、食用菌、畜禽、水产等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科技厅、海洋渔业局、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等

  七、深化交流合作,引进优异资源。持续推进闽台交流合作,鼓励与“一带一路”特别是东南亚国家及相关机构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交流与合作。在保证生物安全前提下,加大优异种质资源引进力度。加强农业种质资源进出境的检疫监管,对引进的农业种质资源开展检疫性病虫害分类分级风险评估,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

  八、完善政策支持,强化措施保障。加强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政策扶持。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对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以及农业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鉴定、利用等基础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各地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突出农业种质资源及原产地区域保护,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用地,科学设置畜禽种质资源疫病防控缓冲区,不得擅自、超范围将畜禽、水产保种场等划入禁养区;占用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的,需经原设立机关批准。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绩效工资给予适当倾斜,可在政策允许的项目中提取间接经费,在核定的总量内用于发放绩效工资。健全农业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收集保护、鉴定评价、分发共享等基础性工作可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人社厅、海洋渔业局、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等

  九、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推进落实。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海洋渔业局、农科院和福建农林大学等单位,建立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制定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共同推进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审计厅、海洋渔业局、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等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0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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