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34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农法发〔2020〕2号)的要求,经商省委编办,并报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农业(不含渔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农业(不含渔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说明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