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厅有关处室(单位):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推进简政放权和全面绩效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管理的以直接投资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单位(法人)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第三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应按照规划引领、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强化对农业农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的集中支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专项规划,编报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是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投资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统筹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各项目主管处室(单位)负责所主管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审核储备、编报投资计划建议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承担项目日常监管责任。
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绩效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当开展后评价。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开展项目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标准、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绩效目标,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应当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在调查研究、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遵循有关编制规范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编写。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遵循有关编制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前,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评估。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结合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以下权限进行评估和审批:地方承担的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估和审批,或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权省级以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估和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总投资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或初步设计提出的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提出的预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初步设计。
第十五条 对下列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具体规定在年度项目储备及申报要求中视不同项目类型进行明确。符合实行简易审批程序的村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对确需先行安排部分经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可视情况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承担的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省以下计划申报,由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提出本地区年度农业项目投资需求及绩效目标,逐级联文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发改委。拟上报投资计划经省农业农村厅与省发改委协商并研究后,再与省发改委联文分别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项目法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等事项。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任务清单,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发改委在收到文件后及时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和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实施应当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内容(项目)列入投资计划:
(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单台(件)或单批次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二)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三)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政府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批复概算10%的,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进行概算调整。
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并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根据项目批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项目中不是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不是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购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
第二十四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施工、设备监造、信息化类项目实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监造,项目单位应当严格审查监理单位资质。
土建或田间工程、定制设备、信息化类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受项目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或设备建造阶段对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项目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或定制设备的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监督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二十八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第一次中央投资到位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和招标方案。确因客观原因须做上述变更,或因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变更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程序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地方承担的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投资计划和任务清单下达后,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将调整申请逐级报送至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按权限由省级或报国家部委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建设相关方履行职责,加强质量、投资、工期和安全控制。
项目单位应当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设资金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转移、侵占、挪用。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下的市、县(区)项目,由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向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和计划财务处报备。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上的市、县(区)项目,由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初验,将初验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和计划财务处,并申请省级验收;由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将省级验收结果向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报备。
由厅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将初验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申请省级验收,由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省级验收。
各验收组织单位要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在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上申请竣工验收,上传相关资料,经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提出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均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成后项目管护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持续稳定发挥作用。
第五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项目绩效管理体系。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及时调度进展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项目进行后评价。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应当做好督促落实和指导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运行监控,指导项目单位及时纠正偏离绩效目标的问题,按照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应做好跟踪和推进工作。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项目和单位,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由原农业部审批的地方项目如需变更、终止,农业农村部授权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终止手续,相关批复文件应当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执行和《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闽农综〔2019〕127号)执行。本实施办法实施之前的项目,已下放的管理权限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参照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职能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推进简政放权和全面绩效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管理的以投资补助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给予补助的方式。
第三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应按照规划引领、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强化对农业农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的集中支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投资补助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五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安排应当以相关专项规划为依据。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分专项制定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实施周期、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根据具体项目类型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标准。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专项规划,编报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是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投资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统筹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各项目主管处室(单位)负责所主管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审核储备、编报投资计划建议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承担项目日常监管责任。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开展项目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包括编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等。
第十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标准、总投资及申请补助资金额度、建设期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包括组织管理、保障措施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
(五)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六)必要的附件、附表和附图;
(七)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采取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方式实施的项目,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单个项目实施方案基础上,编制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实施方案。整体打包实施方案内容除包括单个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外,还应包括扶持政策、工作机制、监管措施、建后管护等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项目单位应对所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程序报送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应当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其中采取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方式实施的项目还应审核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应当对项目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项目单位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项目的用地、规划、环评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应达到规定深度,满足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要求;
(六)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完成相关信息填报。
第十五条 通过审核的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或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实施方案,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应当采取批复或下达任务清单的方式予以确认,并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公开。涉密项目除外。
第三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在通过审核后,方可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省以下计划申报,由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提出本地区年度农业项目投资需求及绩效目标,逐级联文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发改委。拟上报投资计划经省农业农村厅与省发改委协商并研究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发改委联文分别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等事项。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任务清单,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发改委在收到文件后及时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和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九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实施应当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内容列入投资计划:
(一)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二)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政府投资中列支的费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审核确定的实施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确因客观原因须做上述变更,或因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变更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程序向项目审核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投资计划和任务清单下达后,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调整申请逐级报送至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由省级或报国家部委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
第二十二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第一次中央投资到位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项目审核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投资补助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审核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应重点审查项目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可与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相结合。
项目建成后,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下的市、县(区)项目,由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向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和计划财务处报备。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上的市、县(区)项目,由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初验,将初验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和计划财务处,并申请省级验收;由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组织织竣工验收,将省级验收结果向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报备。
各验收组织单位要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在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上申请竣工验收,上传相关资料,经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申请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规范归档。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单位加强对建成后项目管护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持续稳定发挥作用。
第五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项目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及时调度进展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运行监控,指导项目单位及时纠正偏离绩效目标的问题,按照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应当做好跟踪推进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项目和单位,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应当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项,需要紧急下达投资补助的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