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及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资金(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等)和地方财政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含新建和改造提升)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包括项目储备、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建后管护等各环节。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二)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
(三)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
(四)加强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和指导;
(五)开展质量监督核查。
第四条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职责:
(一)开展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项目立项评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三)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
(四)建立市级专家库,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第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日常质量监督管理和参建单位履约评价;
(二)负责项目的初步选址、实地勘察和规划布局组织工作,审核项目设计文件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组织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和初步验收;
(四)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
(五)落实建后管护责任。
第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项目”原则,建立“建管一体”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管护责任,鼓励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管护。
高标准农田设施工程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畅通,排灌站、蓄水池、农用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且有效发挥作用,农田防护林林木存活率较高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其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对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质量检测等任务的参建单位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各参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八条 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鼓励使用符合标准的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九条 项目法人、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
鼓励建立县级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乡镇政府、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村集体、农民代表等“六方会审”机制,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实际需求。
第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项目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开监督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项目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省、设区市、县三级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
(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动态管理本区域项目储备库;
(二)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县级上报项目的复核、排序、汇总上报和动态管理本区域项目储备库;
(三)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汇总设区市上报储备项目和动态管理省级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 入库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二)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三)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地类属性符合要求,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四)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水源相对有保障,具有较完备的农田灌排骨干工程条件,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真正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
(五)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选址优先考虑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粮食产量高和增产潜力大的地区以及因灾损毁的高标准农田。对于已建高标准农田,要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功能减退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统筹提出改造提升任务安排。改造提升项目要统筹考虑周边细碎化未建地块,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
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区、沿海内陆滩涂等区域,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红线内集中连片梯田或与保护对象共生的连片耕地除外)、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牧区域等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提前一年谋划入库项目。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外,严禁同一地块重复申报。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
第三章 设计与立项管理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划开展勘测设计,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地类属性、农田设施运行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地水土资源条件和生产实际需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严禁不到现场凭空设计。
新建和改造提升地块要统一设计、同步实施、统一上报,出具规划图要有边界线区分新建区域和改造提升区域。
第十六条 项目设计文件应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坚持把建设重点放在田内,以 “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为基本标准,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
优先开展田块整治、田间灌排体系、田间道路等农田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补齐田间设施短板弱项,达到田块平整、大小适宜、灌排通畅、道路通达。在此基础上,结合日常农业生产,加强土壤改良培肥,持续提升耕地地力;因害设防合理建设岸坡防护等农田防护工程。不得脱离实际提高田间道路等修建标准,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国家政策禁止的内容,以及数字化大屏幕等非高标准农田设施。
第十七条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为项目审批主体,负责辖区内相关项目的审批工作。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规定组织评审项目设计文件,评审采用文本审核和现场核实等方式进行,其中现场评审项目数占比不低于50%;重点审查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并核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评审专家要明确给出符合性评价意见,必要时可对申报、勘测、设计单位开展面对面质询。鼓励聘请省级专家参与评审。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省农业农村厅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开展抽查。
第十八条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将项目设计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批复立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立项条件后及时批复立项。
第四章 招投标和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是招投标行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各类型采购项目的标前准备、招标组织实施、合同签订等实行全过程一体化负总责。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强化公开公示、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管。
第二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人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的单位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避免标段划分过小过散。
招标文件应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总工期、关键节点工期及相应质量目标,并将其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约定,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投标人应具备项目实施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投标所需资质,严禁通过受让、租借或挂靠资质等违规获取投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探索务实有效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标模式,依托政府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鼓励采用远程异地电子评标、异地在线评审,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与投标主体间相互匿名,防止围标串标、人为干预、明招暗定、中标价格虚高、恶意低价中标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质量检测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
合同中要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并明确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全程可控。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第五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设计负责人须到现场,明确设计意图和施工要求;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图逐项放样和现场核实,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设计单位须提供解决方案。
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
第二十四条 进场材料(建材、构配件、设备、肥料等)须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设备和肥料等进行抽检。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或缩减规模。
施工单位应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的施工现场管理和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
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得隐蔽。
施工单位应及时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资料和技术档案。对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负责返修或重建,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履行全过程监督验收职责,按合同约定和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
监理单位要做好监理记录,特别要加强隐蔽工程监管记录,并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施工与监理单位须根据工程需要和合同约定,分别设置现场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管理和监理人员,相关人员必须本人到场履职。鼓励使用“数字农田”APP进行现场打卡。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关键材料进场及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关键隐蔽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现场显著位置进行举牌验收,牌上应清晰载明验收工程部位、参与验收人员及其所属单位、验收日期等关键信息,参与验收人员应在牌上签名确认结果。
以下关键环节要实施举牌验收:
(一)关键材料:混凝土原材料(水泥、砂石需监理确认质量证明、级配及含泥量)、钢筋(规格及力学性能)、土工材料(渗透性及抗拉强度)、预制构件(尺寸及预埋件位置);
(二)关键工序:地基处理(压实度及承载力检测)、混凝土浇筑(模板安装及养护)、管道铺设(坡度及闭水试验)、道路施工(路基压实度及路面厚度);
(三)关键部位:各类水源工程基础、护岸基础、涵洞进出口、道路衔接处、电缆沟及边坡支护节点;
(四)关键隐蔽工程:地下管道(闭水试验)、桩基(持力层验收)、防渗工程(接缝检测)、电缆埋设(接地电阻测试)。
第二十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应组织对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开展资质审查和备案,采取随机抽检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监理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的监督,严禁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监理走形式走过场等现象。
鼓励设区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阶段性工程检查中适时开展质量检测,加大工程质量抽检力度。
第三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计划和已批复的初步设计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单项工程设计、建设资金等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书面提出,监理、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核,出具变更方案,设区市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论证和审批,未经变更审批不得提前实施。
由于自然灾害、地质情况变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等因素导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审批主体应加强审查,根据需要及时终止项目建设。项目终止审查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终止项目应按程序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六章 验收和管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设区市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要求,严格开展验收工作。
(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先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对项目设施进行试用,试用符合要求后再开展验收工作;
(二)验收须覆盖全部地块和工程,重点核查建设数量、工程实体质量、设备设施试运行情况及群众满意度;
(三)勘察、设计单位须现场参与验收,明确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设区市农业农村局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由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原则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参建单位按照竣工验收意见进行整改,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复核,确认整改到位后,核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参建单位开展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集中连片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公开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监督服务电话等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质量追溯二维码,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三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对经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向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按不低于10%比例对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竣工后,依据相关政策要求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 33130)、《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项目分等定级评价,划分耕地质量等级、测算粮食产能。在评价基础上,分区分类开展高标准农田认定,认定结果可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制定、规划设计、任务安排等活动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建立项目建后管护长效运行机制,落实管护资金,监督落实管护责任。
支持探索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低收入农户中聘请管护员,负责定期巡查、检修等日常管护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公示专栏,对高标准农田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费用及经费来源进行长期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按建设年度、参建单位、施工流程、财务管理等维度分类建档,涵盖前期文件、施工记录、验收材料等;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实行项目信息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持续开展耕地质量监测。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 1119)等标准跟踪地力变化;指导管护主体实施后续培肥,提升耕地质量。
第七章 质量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立工程质量例行检查制度。
省农业农村厅通过抽查巡查与挂牌督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组织开展常态化抽检,每年分别抽取不低于10%的在建项目和已建项目进行检查,及时公布抽检结果,通报典型问题。
设区市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完善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核实情况、快速处置机制,强化审计、监督等反映的有关问题整改落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鼓励设区市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利用遥感、航测、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全程动态监管。
第三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托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加强项目信息管理。项目各阶段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填报,包括开工情况、建设进展、地理信息等数据。立项和验收阶段的地理信息需通过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上图入库审核系统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不得上传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以避免出现项目重叠和非耕地纳入等情况。
第四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从业机构信用评价,记录并公开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质量检测等各环节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加大违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第四十一条 鼓励引导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质量监督工作。支持将农民质量监督员纳入公益性岗位。优先选取施工经验丰富、有责任心、集体意识强的村干部、党员、农民代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材料进场、隐蔽工程等关键环节。
第四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和有关考核等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质量监督结果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安排相挂钩。
第四十三条 设区市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应依法追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 设区市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的全过程中,对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第一时间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研判、核实情况,并同步按程序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农建〔20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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