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20-2500-2022-00021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 备注/文号: 闽农综〔2022〕50号
  • 目录名称:其他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23
  • 有效性:有效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福建省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2022-06-27 17:09

  闽农综〔2022〕50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各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制定了《福建省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2022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22〕2号)要求,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种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推进种业振兴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加快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种业振兴行动方案部署要求,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既立足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着力构建打基础利长远的体制机制,有效激励原始创新,全面净化种业市场。到2025年,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显著提升,种业自主创新环境持续优化。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种业法律法规宣传。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加强对新《种子法》《福建省种子条例》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集中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组织创新主体旁听重大典型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审理。利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等活动,送法进企业、进市场、进农村,增强全社会特别是种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提升依法维权能力,全面营造种业创新有活力、发展有动力、市场有秩序的种业振兴氛围。(各级农业农村、法院、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强种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深化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推进涉种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完善“五位一体”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建立全省法院共享的技术调查人才库和技术调查官全省调派机制。强化案件审理,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等相关司法解释。落实种业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进解决种业知识产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问题,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加强证据保全、行为保全适用,充分运用文书提供命令和举证妨碍制度。加强种业领域商业秘密保护,依法加大涉种犯罪的惩处力度。(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沟通衔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完善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合督办、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大案要案,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深化司法协同保护,建设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中心,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打造具有福建特色的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格局。(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品种管理。实施《福建省水稻、甜糯玉米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有效减少同质化和重大风险隐患品种,规范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加大省级审定、引种备案品种撤销力度。强化主要农作物联合体品种试验和自主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监管,加强品种试验田间现场检查,建立健全品种试验主体资质评价和退出机制。做好国家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省级审核,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登记品种清理和品种标准样品提取。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省农业农村厅)

  (五)深化种业监管执法活动。深入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保障生产用种安全。强化种子生产基地监管,重点检查种子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及亲本来源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违法行为。严格种子企业和市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品种授权、生产经营许可、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生产经营档案、经销备案和销售台账等。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加强种畜禽场经营许可管理和质量监管。(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重大案件查处力度。以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危害性高、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采取挂牌督办、联合查处等方式,深挖案件线索,切实做到“五不放过”。对于跨区域、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实施省级督办,联合查处,做好区域间的协作联动,信息共享,做到一处发现、全省通报、各地联查。强化电商渠道种子经营行为监管力度。落实案件信息公开,加大案件曝光力度,依法及时公开本辖区内行政处罚案件,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福建省、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各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鼓励国家级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率先建立种子协会,对辖区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实行会员制管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倡议书,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实施信用监管,依托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依法公示种业企业信用信息,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及行业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与司法保护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了解种业违法行为的新特点、新动向,加强社会和群众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线索和转办案件,鼓励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推动学法用法守法,鼓励权利人依法维权,共同营造尊重种业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主体责任,抓好组织落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抓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与属地有关单位部门加强业务交流、指导和督促,狠抓重点任务落实。(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二)压实属地责任。各地要紧盯重大案件、重要领域、重点地区,推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单位、部门及个人进行表扬,对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三)培养专业人才队伍。各地要充实种业行业监管、农业综合执法和司法队伍人员配备,加强技术装备条件建设,组织各级有关部门开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种业执法大练兵、种子检验技术等培训,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专业培训,确保队伍稳定、能力提升。鼓励企业加强法务团队和能力建设,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共同营造种业良好法治环境。(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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