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20-2500-2025-00026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 备注/文号: 闽农计〔2025〕2号
  • 目录名称:其他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21
  • 有效性:有效
  •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水稻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做好水稻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2025-03-26 11:07

闽农计〔2025〕2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金融监管分局、各直属金融监管支局,各中选承保机构:

为有效化解水稻制种自然灾害风险,保障制种农户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现就水稻制种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组织开展水稻制种保险工作。以充分尊重农户投保意愿为前提,不得强制农户投保,做到愿保尽保。农户承担的保费应由农户自行向保险机构或委托村级组织缴纳,制种企业或专业合作社代缴(代垫)的保费事后应向制种投保的农户收取。严禁以县(市、区)、乡(镇)为单位统一投保。严禁县(市、区)或乡(镇)政府承担农户应缴的保费。严禁具有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或财政补贴等行为。制种备案、承保数据由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和承保保险机构实行共享,气象资料以制种所在县气象部门提供为准。

二、保险对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制种农户、专业合作社或制种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依据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品种、地点依法开展水稻制种生产。

(二)制种生产过程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两系制种的,严格按照当地农业部门划定的两系制种安全抽穗时期及海拔高度适宜区域要求,开展承保工作,超出范围和区域的不予承保。

(三)取得水稻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制种面积达100亩(含)以上的制种企业;与取得水稻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种企业签订水稻种子生产合同,并按合同要求生产且制种面积达100亩(含)以上的制种农户或专业合作社,实行单独投保。制种面积未达到100亩的企业、专业合作社或农户按散户参加投保。

三、保险费率和保费

每亩制种保险金额1600元,保险费率7%,保费112元。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保费7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保费10%,被保险人承担20%,即每亩22.4元。对根据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确定的产粮大县,其市、县两级应承担的10%由省级财政承担。

四、保险责任

(一)移栽返青后至成熟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水稻制种灭失、死亡以及植株损失率达3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低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区除外)、大风、冰雹、台风;

2.泥石流、滑坡、病虫草鼠害、野猪侵害、内涝、地震。

(二)幼穗分化期分为8期,第3至第6期内出现日平均温度低于24℃,制种企业自行镜检发现母本育性转化后报险,送具有资质的种子质量检测部门鉴定,纯度低于97%以下的。

(三)开花授粉期间(约7天时间内),连续3天每日8时至14时出现阴雨(降雨量5毫米以上)天气,导致异交结实率低于该组合或同类型(即同一母本或父本配组类型)正常年份制种平均结实率60%以下或平均产量60%以下。

(四)开花授粉期间连续3天每日出现高温(日最高温度≥37℃)的天气,导致异交结实率低于该组合或同类型(即同一母本或父本配组类型)正常年份同类型制种平均结实率60%以下或平均产量60%以下。

(五)在种子成熟收割期间,遇连续阴雨天气,导致植株穗上发芽率达到8%(含)以上的。

五、赔偿处理

(一)保险期间内,保险水稻制种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的赔偿比例×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制种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至分蘖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孕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60%

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水稻制种损失率的赔偿比例

损失率

赔偿比例

30%以下

不负赔偿责任

30%(含)-50%

60%

50%(含)-70%

80%

70%(含)以上

100%

(二)幼穗分化期分为8期,第3至第6期内出现日平均温度低于24℃,制种企业自行镜检发现母本育性转化后报险,种子收割前经双方现场取样,送具有资质的种子质量检测部门鉴定,纯度低于97%的,按孕穗期最高赔偿比例赔偿。

(三)开花授粉期间(约7天时间内),连续3天每日8时至14时出现阴雨(指降雨量5毫米以上)天气,导致异交结实率低于该组合或同类型(即同一母本或父本配组类型)正常年份制种平均结实率60%以下或平均产量60%以下,按照实际损失程度赔偿。

(四)开花授粉期间连续3天每日出现高温(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7度)的天气,导致异交结实率低于该组合或同类型(即同一母本或父本配组类型)正常年份制种平均结实率60%以下或平均产量60%以下,按照实际损失程度赔偿。

(五)在种子成熟收割期间,遇连续阴雨天气,导致植株穗上发芽率达到8%(含)以上开始赔偿,发芽率在8%-20%(含)时,按照实际损失程度赔偿,发芽率达20%(不含)以上时,赔偿比例按100%进行赔偿。

(六)植株在分蘖至孕穗期和喷施九二0至乳熟期间,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植株倒伏的,按照实际损失程度赔偿;

(七)在成熟期间因保险责任范围内原因造成植株倒伏的,按照实际损失程度赔偿;在收割前2天(含2天)倒伏的按成熟期15%进行赔偿。

(八)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水稻制种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水稻制种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九)保险水稻制种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六、承保机构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计函〔2024〕129号)公布的遴选结果执行,遴选结果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2029年12月31日之后的承保机构根据下一轮遴选结果确定。

七、赔偿方式

承保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会同承保户和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技术人员共同前往现场查勘定损。转育、穗芽等发生时,先出险备案,待检验机构出具报告再定损。承保公司在损失确定后10日内,将保险赔款汇往被保险人账户。

八、资金拨付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应承担的水稻制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并列入同级预算。

中央、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牵头农业农村部门、承保机构按照规定申报。各设区市相关部门汇总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保费补贴申请,于每年1月10日前完成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对全省保费补贴资金进行初步审核,于每年3月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和结算中央、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各地申请省级以上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时,应附以下材料:

1.补贴申请报告。

2.市、县(区)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文件和拨付保费凭证复印件。

各县(市、区)保险支公司或代办处应留存保险合同(保单)和保费收据等原件备查。

九、加强监督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要将制种保险的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列入年度预算并足额拨付。

各金融监督分局、金融监管支局要加强监督,确保各市、县(区)承保机构规范操作,监督保险机构依法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防止保险机构出现惜赔、拖赔现象发生。

保险机构要加强一线保险展业人员业务培训,熟悉保险条款,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加大制种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承保机构当年水稻制种承保面积进行审核确认。各县(市、区)、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村级组织要积极协助承保机构做好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参保数量的核实等相关工作。

支持第三方福建省种子协会设立制种保险查勘定损专家库,涵盖农业、气象、保险等领域的专家,确保逢重大天气灾害发生时,能迅速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勘和损失评估,由农业主管、保险机构、种子协会和农户代表组成争议调解委员会,确定理赔标准,确保争议能够快速、公正解决。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2025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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