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20-2500-2025-00041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 备注/文号: 闽农综〔2025〕52号
- 目录名称:其他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1
- 有效性:有效
- 内容概述: 关于福建和美乡村“五个美丽”系列品牌标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农综〔2025〕52号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建设的重要论述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和美乡村“五个美丽”建设工作要求,用好管好宣传好福建和美乡村“五个美丽”系列品牌标识(以下简称“五个美丽”系列品牌标识),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进一步深化拓展和美乡村“五个美丽”建设内涵,加快建设福建版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五个美丽”系列品牌标识内容
“五个美丽”系列品牌标识包含福建乡村“五个美丽”品牌标识1个以及美丽乡村庭院、美丽乡村微景观、美丽乡村公共空间、美丽田园、美丽乡村休闲旅游点品牌标识各1个(见附件1)。品牌标识外观为“福”字,包含和美乡村“五个美丽”不同类型元素与中文拼音的结合体。“五个美丽”系列品牌标识已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登记,受法律保护,违规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二、“五个美丽”系列品牌标识使用对象、范围
(一)使用对象
1.符合和美乡村“五个美丽”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的建设点。
2.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使用范围
1.符合条件的“五个美丽”建设点使用相应的“五个美丽”系列品牌标识,使用样式见附件2。
2.宣传推介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和美乡村“五个美丽”建设点。
3.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用于本级相关活动及宣传资料。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厅乡村振兴发展指导处负责“五个美丽”系列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宣传推介及监督等有关工作。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引导辖区范围内符合使用条件的建设主体使用“五个美丽”系列品牌标识,落实监督管理、宣传推介、动态监测等职责。
(二)强化管理监督。使用标识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与周围环境、乡村风貌相协调,不搞强迫命令,不搞统一样式,不搞“一刀切”,切实为基层减负。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常态跟踪“五个美丽”系列品牌标识使用情况,对不规范、超范围使用标识,建设点后期建设质量不符合“五个美丽”建设方案要求,涉嫌违规用地、占用耕地,出现负面舆情等情况的坚决取消标识使用资格,确保标识使用的规范性、合法性、严肃性。
(三)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五个美丽”系列品牌标识的宣传推广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讲好“五个美丽”故事,提高品牌的曝光率、知晓度、美誉度。鼓励支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相关活动、印制相关宣传资料使用“五个美丽”系列品牌标识,并填报报备单(见附件3)按程序向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报备。
附件:1.福建和美乡村“五个美丽”系列品牌标识
2.福建和美乡村“五个美丽”系列品牌标识使用参考样式
3.福建和美乡村“五个美丽”系列品牌标识使用报备单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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