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20-2500-2025-00061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 备注/文号: 闽农综〔2025〕78号
  • 目录名称:其他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05
  • 有效性:有效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2025-08-08 11:48

闽农综〔2025〕78号

有关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0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35号)要求,我们制定了《2025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相关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完成各项目标,进一步提升农业经营主体能力。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一、支持对象

  (一)目标任务

  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推进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少于72个,支持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场不少于100个。通过项目实施,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带动能力。

  (二)支持对象

  一是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

  二是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要有相应的财务记账记录。

  三是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是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是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通过雇工、带动成员及周边农户发展生产等方式实现联农带农。家庭农场通过雇工、发展生产等方式带动小农户。

  六是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建设内容

  (一)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支持发展前景好、联农带农作用发挥较好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等。

  (二)提质强能整县推进。支持闽清县、德化县、永春县、平和县、长汀县、上杭县、永定区、建宁县、沙县区、建阳区、邵武市、福鼎市等12个县(市、区),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融合发展、指导服务等方面,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质强能整县推进建设,探索尝试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方法和机制模式。

  (三)提升指导服务能力。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开展“千员带万社”行动,支持聘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点对点精准指导服务。持续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等服务。闽清、宁化、建宁、永春、德化、南靖、政和、建阳、长汀、上杭、寿宁、福鼎、连江、涵江、漳浦、平和、永定、永安、延平、古田、同安、霞浦、南安、安溪、武平、尤溪、将乐、邵武、建瓯、洛江、新罗、沙县、蕉城、柘荣、连城、漳平、明溪、泰宁、龙海、长泰、诏安等41个县(市、区)要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

  (四)支持主体融合发展。支持由家庭农场组建的农民合作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等,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联合社,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质强能整县推进、支持主体融合发展等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其他农民合作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每个家庭农场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采取“购买服务”“挂牌委托(续建)”的补助方式,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参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的辅导员,每人补助不超过1万元,补助资金使用可以参照福建省科技特派员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项目县(市、区)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为项目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要立足于指导、服务、扶持、规范的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带动能力。

  (二)强化资金管理。要严格落实“三三制”工作法,加强资金监管,跟踪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已支持的农业机械,不得用于支付中介费用、新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强化对项目承担主体监督检查,设立专门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依法依规严厉问责,严肃查处。设区市级要对辖区内实施的项目及资金使用进行指导监督。

  (三)确保项目实效。要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年度目标实现,于2026年1月10日前将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由设区市汇总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项目资金执行进度等相关数据材料由县级同步填报上传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承担项目的农民合作社要及时录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同时,根据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在下年度项目安排时,对绩效结果为优良的县(市、区)给予优先考虑、重点支持;对绩效差的县(市、区)扣减相应项目资金安排。

  附件: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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