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20-2500-2025-00078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 备注/文号: 闽农种业〔2025〕7号
- 目录名称:其他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01
- 有效性:有效
- 内容概述: 关于明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
闽农种业〔2025〕7号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5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具体核发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现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发证权限范围为: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没有设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核发。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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