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20-2500-2026-00012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 备注/文号: 闽农合〔2026〕2号
- 目录名称:其他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3-09
- 有效性:有效
-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闽台农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
闽农合〔2026〕2号
有关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加强闽台农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资金支出使用。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原则上,台企贴息补助资金应在每年度9月底前拨付给各台资农业企业,其余建设项目应在当年度12月底前开工建设,否则省级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与闽台农业发展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基本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其他无关支出。
二、开展项目资金全过程线上监管。将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支出全过程纳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管理。各地要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和监督,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建设,并及时登录在线监管平台填报项目资金有关数据及事项。
三、完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各地务必加强监督管理,加快项目建设及资金支出进度。省级将进一步强化资金使用调度核查,并将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绩效作为省级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每年度省级补助资金支出进度慢或资金使用绩效不佳的园区(指各台湾农民创业园、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以下同上),第二年资金分配将按最后一档安排;连续两年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绩效全省最后一名的园区,第三年将暂停一个年度的补助资金安排。
四、大力扶持台资农业经营主体。各园区经营性建设项目应由台资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原则上台资股权占比应不低于30%,优先扶持台资独资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资金补助的主体必须是台资农业企业(台资股权占比在50%及以上,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台胞),同个法定代表人每年度申请贴息补助的企业数不得超过两家,且补助资金总和不得超过100万元。
五、规范项目验收票据管理。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两岸农业展览展销、市场推介与交流培训等项目,企业生产线、温室、厂房建设、生产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建设项目,需按项目实际总投资提供全额正式发票及工程决算单,自筹资金投入部分也须提供正式发票;企业开展闽台农业良种、技术、肥料、农药等引进、合作及示范推广等项目,可按省级补助资金额度提供正式发票。
六、加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省农业农村厅将结合资金风险等级管理,每两年开展一次资金使用效益专项核验,并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适时开展相关监督检查,根据各地项目建设实施、资金使用进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及时调整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6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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