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20-2500-2026-00028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 备注/文号: 闽农综〔2026〕60号
  • 目录名称:其他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5-29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2026-06-03 15:26

闽农综〔2026〕60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县级项目实施方案,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6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围绕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主线,选择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较充分、工作积极性高、基础条件好的县(市、区)(以下简称项目县)作为实施区域,突出以小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聚焦粮油作物和重要农产品关键薄弱环节,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着力打造丘陵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样板。

  二、项目任务

  2026年,全省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50万亩以上。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等各类服务主体为小农户开展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促进优质高产、节本减损。推广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托管模式,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各项目县要严格按照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三、实施要求

  (一)聚焦粮油作物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重点围绕水稻、马铃薯、甘薯、油料等粮油作物和重要农产品,选取关键薄弱环节集中进行补助。鼓励开展单环节、多环节社会化服务,对水稻机插等薄弱环节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对于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一环节服务,原则上不予补助。服务主体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推广社会化服务方式

  各地要依据农业劳动力状况、农户的生产需求、服务主体的服务能力等因素,分作物明确关键薄弱环节,科学确定在本地区重点支持推广的单环节、多环节托管服务模式,凸显社会化服务经营增效优势,切实解决“种不了地”“种不好地”等问题。要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居间服务功能,引导组织农户统一接受耕、种(含育秧)、防、收(含烘干)等环节社会化服务;加大对精量播种、水肥一体化等技术的支持力度;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撂荒地较多的地区,可以探索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土地,引入社会资本、政府扶持资金等,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后统一由服务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

  (三)择优遴选服务主体

  本项目所称的服务主体是指能够为小农户等提供有效稳定社会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等。各项目县要公开择优选择县域内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注重主体遴选程序,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家。

  选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有一定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2.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及其他基础条件;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4.对开展服务农机具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的服务主体优先承接项目;5.两家及以上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对存在弄虚作假、骗补套补、转包分包、服务质量不达标或农户投诉较多的服务主体,清出名录库并纳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参与项目。

  (四)优化补助标准、方式

  1.补助标准:服务对象要以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为主,安排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我省全域属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项目县要综合考虑本地承包地面积、服务主体数量等因素,对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单个服务主体和接受服务的规模经营主体享受补贴的上限等作出规定,防止政策“垒大户”。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要有所差别,服务小农户的补贴标准要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标准。

  2.补助方式: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根据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和被服务对象进行补助。各项目县须将不低于60%的补助款通过“一卡通”方式补给被服务农户。

  (五)规范项目实施流程

  项目县要摸清服务主体、小农户、服务面积等基本情况,并据此及时制定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服务主体必须向项目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附件2),经当地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社会化服务,必须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附件3)。2026年1月1日以来实际发生的作业量均可纳入补助范围。

  1.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如实填写服务情况表(附件4),并附服务合同,合同中未体现准确面积的应补充服务对象承诺书(附件5),上述材料应及时提交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须对服务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审核后及时组织村级公示,负责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服务情况表,连同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承诺书)、村公示图片等上报项目县农业农村局。

  3.项目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汇总服务面积,并进行分类抽查,对有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的,抽查比例控制在3%—5%,其他则按15%—20%进行,抽查环节可购买第三方服务。核查后的补助面积及金额经县级农业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补助资金结算表(附件6)报送项目县财政局。

  4.项目县财政局审核后及时进行补助结算。

  (六)及时开展绩效评价

  根据财政部要求,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与第二年资金分配挂钩,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掌握的各地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任务情况作出评价。各项目县要按照省级下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要求,做到早部署、早安排、早落实,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填报系统数据。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改进措施等,并于2026年12月31日前将绩效自评情况(附件7)上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汇总审核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将于每年6月底前对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县级农业农村局牵头、财政局参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本县项目支持的作物和环节、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报条件、支持方式、项目申报与确定流程、验收条件、绩效目标等内容,县级农业农村局要严格落实公示公开要求,可通过政府网站、融媒体、公众号、公告栏等线上线下多种途径公开项目实施方案、主体选取条件等信息,公示主体选取结果、项目验收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设区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必须对辖区内项目县制定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实施方案统一报送省级备案,强化项目监管和绩效管理,抓好辖区内项目任务实施。

  (二)强化服务指导。各项目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财政局沟通协调,统筹农经、农机、农技、植保等单位做好业务对接协作,指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各项目县要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加大对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做好名录库入库标准、资格审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服务主体,及时补充、壮大服务主体队伍。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项目县要用好村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宣传媒介,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要帮助农民算清托管账,让农民了解和接受托管经营模式。要通过组织现场观摩会,及时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严格资金管理。各项目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对接财政局及时拨付补助资金,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附件:1.县(市、区)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2.县(市、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3.县(市、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示范文本

     4.县(市、区)农业社会化服务情况表

     5.县(市、区)农业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6.县(市、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

     7.县(市、区)2026年度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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