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福建省国家保密局关于严格执行上网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就我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制定的处室或单位(下称各单位)负责审查并公开。
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各单位在本单位政府信息拟上网公开前,要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
三、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上网公开。
四、厅各单位在办理保密审查时,必须填写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单(见附件)。保密审查单由各单位指定专人保管。
五、对一般性政府信息,由厅各单位根据办文审批单公开属性负责审查后上网公开。对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重大利益以及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须报厅保密委员会申请审查确定。
六、厅保密委员会无法确定是否应当公开的,需要报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或省保密局审查决定,申请单位负责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或省保密局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厅各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制定的涉密文件进行清理。凡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的(即: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可以向厅保密委员会提出解密申请,按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公开。清理工作,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一次。
八、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或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对涉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经厅保密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方可公开。
九、对因审查把关不严而造成泄密或不履行审查职责导致不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