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部、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省农业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省农业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的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二)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
(三)公开的方式。公开的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公开的程序。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五)公开的效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组织评议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3个等次。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