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农业部、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度。省农业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是否方便公众办事,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工作情况。是否及时、保质、保量完成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八)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单位就本年度政府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的考核等次。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和单位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