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效获取我厅有关政府信息,依法严肃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