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扶办函〔2020〕18号
各市、县(区)扶贫办(协作办):
为进一步推动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要求,省扶贫办牵头编制了《福建省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目录》)。现就落实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关于扶贫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大扶贫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加强解读回应,扩大群众参与,增强公开时效,助力脱贫攻坚。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扶贫领域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全面予以公开。
——坚持突出重点。围绕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项目资金安排、作风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坚持分级分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分级分类推进扶贫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坚持高效便民。突出问题导向,面向基层,贴近群众,运用多种方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加强引导,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注重社会和群众关切,做到及时公开,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提高脱贫攻坚工作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促进脱贫攻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适用范围
(一)适用领域。《指引》适用于我省有扶贫减贫任务的65个县(市、区)开展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其他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脱贫攻坚实际,公开相应扶贫领域基层政务信息。
(二)公开主体。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主体包括县(市、区)及以下履行脱贫攻坚职责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脱贫攻坚事务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公开事项及标准目录
(一)公开事项。扶贫领域公开一级事项分为五大类,包括政策文件、扶贫对象、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和监督管理,二级事项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等13项。本指引及目录所指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包括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和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资金和项目等。
(二)标准目录。《标准目录》规定了各公开事项的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其中,公开依据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政策文件等;公开时限原则上为信息形成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县级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村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对象原则上应为全社会;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公开层级包括县和乡(村),指的是对应的公开主体层级,分别负责本级须公开的政务信息,如到村事项只须在村级进行公示公开,不须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开;公开渠道和载体共13种,各地可结合实际扩展《标准目录》规定的公开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扶贫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坚持把扶贫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努力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切实履行对扶贫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的监管责任,健全内容发布审核机制,做好日常监测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抓好问题整改。
(二)畅通公开渠道。要把扶贫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着力提升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扶贫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统筹运用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以及舆论引导工作。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进行解读。
(三)注重解读回应。做好来信来访、扶贫相关舆情处置、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受理等有关工作,对涉及扶贫工作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及时解读回应。针对涉贫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附件:福建省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