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非税函〔2021〕1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20〕254号)和《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福建省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的收缴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应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严格执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使用省财政统一监(印)制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全额直接上缴同级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9950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省财政厅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非税收入项目库中统一增加“信息处理费”收入项目,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开展执收项目和财政票据使用管理。
四、省财政厅统一为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在系统中增加“信息处理费”执收项目,用于执收各部门(机构)的信息处理费。其他省级执收单位确需增加“信息处理费”收入项目的,可向省财政厅票据所来函申请,联系方式:87097460、87097862。
五、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国办函〔2020〕109号文件,切实做好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工作。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