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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政策与改革处 发布时间: 2024-06-13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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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的部署要求,加强对我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政改〔2023〕5号)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福建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政改〔2023〕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三、目标任务

  实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有效地监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长时间、大面积流转农村土地行为,防范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整村整组流转等资本下乡中的错误倾向和做法,确保农地农用,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好农业、农村、农民的长远发展和根本利益。

  四、范围期限

  适用范围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批工作,有效期5年。

  五、起草过程

  2023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省(区、市)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实施细则。按照这一要求,我厅组织研究起草我省《实施细则》,就规范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防止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加剧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倾向等提出明确规定。《实施细则》先后征求了省发改委、司法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法院、省人大法工委等省直部门和九市一区农业农村局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履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经省政府同意后,以省农业农村厅文件印发。

  六、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明确四个方面的内容,共15条。

  (一)明确纳入审批对象的农村土地类型和主体类别。土地类型为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需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流转农村土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二)明确分级审批权限。根据我省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等实际状况,统筹确定乡镇级、县级、设区市级、省级的审批权限,分别为200(含)—500亩、500(含)—2000亩、2000(含)—5000亩、5000(含)亩以上。 

  (三)明确获得行政许可的条件。共5项:一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二是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是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四是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五是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当地粮食等农业产业规划。

  (四)明确审查审核方式。规定申请审批的程序:提出申请—审查审核—征求意见—签订合同。当事人申请时,应提供流转土地项目规划书、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资质等相关材料;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对流转程序、主体资格、流转期限、项目审核、用途审核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核,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批意见书。

  七、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联系处室:政策与改革处

  解读人:周锋

  联系电话:0591-8727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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