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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稻、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种植业管理处 发布时间: 2024-10-15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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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4年5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45号),要求2024年起在全国实施水稻、玉米和小麦完全成本保险。为提升我省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稳定种粮农户收益,支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更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24年起拟在全省实施水稻和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45号)和《农业保险条例》,制定《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45号)、《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

  三、目标任务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

  四、范围期限

  福建省全省范围。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10年。

  五、起草过程

  文件由省农业农村厅起草,先后征求了联合制定的省财政厅、福建金融监管局意见及社会公众意见,履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福建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

  六、主要内容

  水稻、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方案,均由保险标的、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承保公司、赔偿处理、赔偿方式、资金拨付、其他要求等10个部分组成。

  (一)关于保险标的。应同时满足4个条件:一是通过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品种,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二是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三是生长正常;四是未投保中央财政补贴型种植(物化成本)保险(即不得重复投保)。允许水稻种植面积50亩以下、玉米种植面积30亩以下的规模种植主体、一般农户单独参保,也允许以村为单位集体统一参保。

  (二)关于保险期限。从作物出苗或移栽大田时开始,至作物成熟收获离开田间时止。

  (三)关于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由于规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作物的损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四)关于责任免除。具体分为5种情形:一是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二是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是畜禽啃食、动力机械碾压、盗窃;四是施肥、用药不当;五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自行毁损或放弃种植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五)关于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每亩水稻保额1000元、费率3%、保费30元;每亩玉米保额1000元、费率4%、保费40元。每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35%,市县两级财政补贴10%,农户承担20%。根据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确定的产粮大县,市县两级应承担的10%由省级财政承担。产粮大县范围根据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励的产粮大县名单确定。

  (六)关于承保公司。符合福建金融监管局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经省级遴选产生的中标承保机构均可经营。国家部委和我省保险政策对承保机构选择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

  (七)关于赔偿处理。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亩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的赔偿比例;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保险水稻、玉米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八)关于赔偿方式。承保机构接到报案后,要及时会同被保险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前往查勘定损,也可委托农业领域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查勘定损。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九)关于资金拨付。由承保机构向县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提出保费补贴申请,逐级审核上报到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各地保费补贴申请数据后向省财政厅出具结算意见函,省财政厅将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核拨给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

  (十)关于其他要求。明确承保公司要进一步规范运作,简化理赔程序,加快查勘和理赔速度,提高服务水平,为广大参保的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

  七、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联系处室: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解读人:张善辉

  联系电话:0591-8781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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