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政策
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
2.补助对象:县域生猪存栏量≧10万头或存栏猪当量≧20万头,优先将县级人民政府重视程度高、种养结合发展思路清晰、畜牧业发展稳定、配套政策措施有力、耕地面积较大(如产粮大县等)的县纳入支持范围。
3.补助内容: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种植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县级技术支撑单位改造提升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以及检测相关设施设备,建设打造粪肥还田利用示范基地。项目县根据现有基础条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重点支持密闭贮存发酵设施、堆肥设施等建设,建设厌氧消化、沼气利用、沼液密闭贮存、沼渣堆肥、臭气控制等设施;支持购置运输罐车、撒肥机,配套建设粪污输送管网、密闭田间贮存设施等,购置粪肥计量、养分测定等分析检测仪器;建设长期定位监测点。
4.补助标准:中央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生猪存栏量10-20万头或存栏猪当量20-40万头的县中央投资不超过2500万元。生猪存栏量20万头(含)或存栏猪当量40万头(含)的县,中央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5.申报程序:项目县编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逐级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专家评审结果、申报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基础条件、申报县政府重视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项目县名单,上报农业农村部年度投资计划。
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闽农牧〔2023〕7号)。
2.补助对象:未实施省级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和提升工程项目的畜禽养殖县内畜禽养殖、种植、社会化服务等单位;实施省级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和提升工程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财政补助资金已拨付完成的项目县内畜禽养殖、种植、社会化服务等单位。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技术支撑单位承担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试验单位。
3.补助内容:一是提升项目。臭气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污水处理后回用冲洗猪栏设施升级改造和设备更新,储粪场、污水贮存池、堆肥发酵、异位发酵床(含高床发酵)、沼气利用等设施升级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沼液精准化、智能化利用田间储液池、沼液(肥水)输送管网等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粪污运输车辆购置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资源化利用附属配套设施。还田利用设施和装备投资占项目总投资达60%以上。统筹考虑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二是还田试验项目。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试验项目前期费、实验费、检验检测费、咨询费、专家费、委托业务费等与项目相关的费用。
4.补助标准:提升项目每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畜禽粪肥还田试验项目确定后财政补助资金分三年下达,每年每个项目下达补助资金30万元。
5.申报程序:畜禽养殖、种植、社会化服务等项目申报单位编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试验承担单位编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试验方案,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由农业农村局逐级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级农业农村技术支持单位直接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工程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专家评审结果、未承担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县(市、区)优先考虑、重点考虑生猪及奶牛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试验根据还田试验任务需求、项目试验方案专家评审结果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省级政策(省预算内项目)
1.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闽农牧〔2023〕7号)。
2.补助对象:项目申报县生猪存栏≧5万头或存栏猪当量≧10万头,未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基础较好,项目建设条件成熟,项目用地有保障,项目实施符合相关环保要求,液体粪污还田利用和臭气收集处理项目优先安排。
3.补助内容:一是臭气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畜禽饮用水水表、冲洗栏舍水表和粪污流量计升级换代,储粪场、污水贮存池、粪污发酵设施设备、异位发酵床(含高床发酵)、沼气利用等设施升级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二是新建规范化、标准化有机肥厂,有机肥生产工艺改造提升和相关设备更新换代,有机肥加工生产车间、仓库等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三是沼液精准化、智能化利用田间储液池、沼液(肥水)输送管网等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粪污运输车辆购置等。四是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项目前期费、实验费、检验检测费、咨询费、专家费、委托业务费等与项目相关的费用。
4.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需求和建设条件安排项目补助资金,项目县资金补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省级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正式发票金额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额。
5.申报程序:项目县编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逐级报送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专家评审结果、设区市平衡、申报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基础条件、申报县政府重视程度等因素确定并批复项目承担县。
二、项目评审
依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公开工作的通知》(闽农计函〔2024〕93号)要求,现将2024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工程项目评审情况予以公开,内容详见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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