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1.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
2.补助对象:县域生猪存栏量≥10万头或存栏猪当量≥20万头,优先将县级人民政府重视程度高、种养结合发展思路清晰、畜牧业发展稳定、配套政策措施有力、耕地面积较大(如产粮大县等)的县纳入支持范围。
3.补助内容: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种植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县级技术支撑单位改造提升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以及检测相关设施设备,建设打造粪肥还田利用示范基地。项目县根据现有基础条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重点支持密闭贮存发酵设施、堆肥设施等建设,建设厌氧消化、沼气利用、沼液密闭贮存、沼渣堆肥、臭气控制等设施;支持购置运输罐车、撒肥机,配套建设粪污输送管网、密闭田间贮存设施等,购置粪肥计量、养分测定等分析检测仪器;建设长期定位监测点。
4.补助标准:中央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生猪存栏量10-20万头或存栏猪当量20-40万头的县中央投资不超过2500万元,脱贫县不超过2800万元;生猪存栏量20万头(含)或存栏猪当量40万头(含)的县(包括脱贫县),中央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5.申报程序:项目县编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逐级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专家评审结果、申报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基础条件、申报县政府重视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项目县名单,上报农业农村部年度投资计划。
省级政策(省预算内项目)
1.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闽农牧〔2023〕7号)。
2.补助对象:项目申报县生猪存栏≥5万头或存栏猪当量≥10万头,未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基础较好,项目建设条件成熟,项目用地有保障,项目实施符合相关环保要求,液体粪污还田利用和臭气收集处理项目优先安排。
3.补助内容:一是规模养殖场储粪场、污水贮存池、粪污发酵设施设备、异位发酵床(含高床发酵)、沼气利用等设施升级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规模场臭气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畜禽饮用水水表、冲洗栏舍水表和粪污流量计升级换代。二是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设施和装备,包括沼液精准化、智能化利用田间储液池、沼液(肥水)输送管网等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粪污运输车辆购置等。三是新建规范化、标准化有机肥厂,有机肥生产工艺改造提升和相关设备更新换代,有机肥加工生产车间、仓库等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四是项目前期费、实验费、检验检测费、咨询费、专家费、委托业务费等与项目相关的费用。
4.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需求和建设条件安排项目补助资金,项目县资金补助在500万元以上,省级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正式发票金额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额。
5.申报程序:项目县编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逐级报送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专家评审结果,综合考虑申报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基础条件、申报县政府重视程度等因素确定并批复项目承担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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