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欢迎您访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厅长信箱 > 常见问题 > 农资
按照我国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有(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二)植物保护站;(三)土壤肥料站;(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六)农药生产企业;(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只有符合上述七种单位可以经营农药。福建省目前还未实施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农产品质检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