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违法经营无肥料登记证的肥料(应登记的肥料),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的肥料,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移送当地质监部门查处;(2)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3)向该产品生产企业或上一级经营企业所在地农业执法机关发协查函,追溯查处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违法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3)若再次发现经营者违法经营无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应依法从重处罚;(4)如果违法经营金额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按照我厅有关重点监控制度的规定,上报我厅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加强跟踪监管。
农业执法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依法履职到位,就是最好的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