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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新《条例》赋予农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完善了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定义。要求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建立农药定期调查统计制度和农药诚信档案制度。新《条例》还规范了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为,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新《条例》还对许可证明文件的使用作出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