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按《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有关要求,分公司不可独立作为申请人单独提出申请绿色食品,可以以总公司或总公司+分公司的名义申报绿色食品。总公司可作为申请人,分公司作为其加工场所,与其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由总公司向所在地绿色食品省级工作机构统一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审查程序实施审查。若同一产品由多家分公司生产,应分别进行产地环境监测和产品抽样检测。
以总公司名义统一申报绿色食品,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受委托方,总公司获证后如需使用统一的包装,可在包装上统一使用总公司的绿色食品企业信息码,同时标注总公司和分公司或分公司的名称,向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明示不同的生产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