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种猪场应为纯种猪场,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达到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2.具备较强的生猪选育自主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育种与扩繁推广工作基础,商业化育种模式基本建立。配备完善的育种设施设备和信息化数据管理系统。3.有专门的育种技术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有执业兽医师,专业技术人员须经过专门的种猪性能测定技术培训。或开展科企紧密合作,技术力量较强。4.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疫病防控能力强。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要求。5.近两年未发生非洲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重大疫病。符合《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生猪重大或重要疫病控制要求。经省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检测,达到非洲猪瘟病毒与抗体检测阴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与抗体检测阴性、猪瘟病毒检测阴性、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85%以上且病原学检测阴性、猪伪狂犬病病毒gE抗体检测阴性。
(二)种群要求
1.生产经营的种猪品种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2.核心群母猪单品种数量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长白猪600头以上;大白猪 600头以上;杜洛克猪300头以上;地方猪300头以上;培育品种600头以上。3.种猪体型外貌符合本品种特征,无遗传缺陷和损征,符合种用要求。
(三)技术要求
1.具有根据《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制定的近5年以上的育种方案。育种目标应明确,年度生产性能、繁殖性能指标要详细具体,并有前2年选育工作总结报告。2.场内种猪性能测定制度齐全,遗传评估方法科学合理。3.系谱记录完整,种猪个体应经过性能测定,主要经济性状(总产仔数、活产仔数、达100kg体重日龄、100kg体重活体背膘厚等)测定数据完整有效。引进品种单品种年生产性能测定量应达到核心群数量的4倍以上,其中种公猪测定数量600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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