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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