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申请认定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条【产品条件】申请认定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名称由产地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显著的地域环境、独特营养品质特色,产品独特性营养品质指标须符合《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规范》有关要求;
(三)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稳定的供应量,最小生产规模要求见附表3;
(四)依托龙头骨干生产经营主体引领带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
(五)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来未出现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第七条【申请主体】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认定原则上以县域为单元申请,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县级名特优新农产品管理机构(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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