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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九条措施的通知》
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总站 发布时间: 2023-04-2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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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解读:

  一、出台背景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因农村宅基地审批事项业务性、专业性较强,基层在宅基地审批、监管、风貌管控等方面仍然比较薄弱,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难、审批难、监管难”问题较为突出,农村“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现象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九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九条措施。

  二、制定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做好调研、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农业农村系统及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制定了《通知》。

  三、目标任务 

  通过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全流程进行梳理,明确规划编制、用地保障、风貌管控、审批管理、不动产登记等环节要求,明晰乡镇落实“四到场”巡查的时间节点、巡查人员以及审查要点等具体要求,压实市县两级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职责,切实强化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四、范围期限 

  适用范围是福建省,有效期5年。

  五、起草过程 

  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研,听取基层干部、群众意见。2023年1月形成《通知》初稿并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等省直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46条意见建议。2023年3月,对文件开展合规性及公平竞争审查,并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印发施行,同时报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六、主要内容 

  细化关键环节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管理长效机制以及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是《九条措施》的核心内容。

  一是细化规划编制、用地保障、风貌管控、不动产登记等环节具体要求。村庄规划方面,要求因地制宜编制实用性镇村规划,强化镇村规划实施监管,坚决杜绝“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现象。用地保障方面,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及时编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报批方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农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风貌管控方面,编制推广并及时更新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房建筑立面图集,将农房建筑立面图集等风貌管控要求纳入规划许可的附件,作为新建农房建筑风貌管控依据。不动产登记方面,鼓励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至乡(镇),对于集中统建的,可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申请登记、批量受理、集中办证。

  二是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管理长效机制。审批管理方面,完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质量安全、建筑风貌管控等联动运行的联审联批机制,实现快捷高效、阳光透明审批。监督管理方面,在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施工关键环节、住宅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明确乡镇到场巡查的时间节点、巡查人员以及审查要点等要求,指导乡镇全面落实“四到场”制度。信息化管理方面,加快构建全省统一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推动部门信息共享,促进宅基地审批“一条链”、监督“一张网”管理。

  三是压紧压实各方管理责任。明确县、乡两级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职责,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坚决依法依规查处涉及宅基地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出现未批先建、批东建西、批少占多等农村建房乱象。引导村级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村级组织依法行使宅基地规划、分配、调整、收回等权利的具体制度。引导村民与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对农房建设、老宅退出、风貌建设等作出承诺,切实规范村民住宅建设。

  七、解读处室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处室:合作经济指导处

  解读人:陈晗

  政策咨询电话:0591-8780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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