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3年7月,我厅联合省财政厅、福建金融监管局印发《水稻、马铃薯种植保险实施方案》(闽农规〔2023〕4号),该方案实施后,2018年、2020年印发的3份水稻、马铃薯种植保险实施方案不再适用,根据省政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拟对已不适用的3份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2024年3月,省司法厅反馈《备案审查初审意见书》,指出《水稻、马铃薯种植保险实施方案》(闽农规〔2023〕4号)个别条款内容与《农业保险条例》不一致,要求对文件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
二、制定依据
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省司法厅2024年3月31日审查出具的《备案审查初审意见书》等相关规定制定。
三、目标任务
对《水稻、马铃薯种植保险实施方案》(闽农规〔2023〕4号)个别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对已不适用的3份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四、范围期限
福建省,文件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五、起草过程
文件由省农业农村厅起草,拟修改和废止的4份文件先后征求了联合制定的省财政厅、福建金融监管局、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的意见,履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以省农业农村厅文件印发。
六、主要内容
(一)修改方案。主要修改两处:
1.将《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第三点“保险责任”中“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改为:“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理由:一是与《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相一致。二是指代更加明确。
2.将《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和《马铃薯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第八点“赔偿方式”中“承保公司在损失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汇往被保险人账户”。修改为:“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理由:与《农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表述相一致。
(二)废止文件
拟废止的3份文件,分别是:一是2018年省农业厅、财政厅、人保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做好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64号);二是2018年省农业厅、财政厅、福建保监局《关于开展马铃薯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121号);三是2020年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人保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做好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20〕28号)。
七、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联系处室:种植业管理处
解读人:张善辉
联系电话:0591-8781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