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2024—202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农办机〔2024〕6号),对全国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做出部署。根据上述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24—2026年福建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2024—202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农办机〔2024〕6号)等相关文件制定。
三、目标任务
规范实施好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
四、范围期限
适用于除厦门市外的我省各市、县(区)。2024年11月1日及之后购置的农机具的补贴按本实施方案实施。本实施方案有效期三年。
五、制定过程
根据农业农村部等部委相关文件,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研究起草了《实施方案》,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中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进行研究论证,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意见建议,向基层农业农村部门等征求《实施方案》(含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意见建议,履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经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联合省财政厅印发。
六、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区域和补贴对象、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资质要求、补贴标准和补贴流程、加强补贴政策实施监管、保障措施等6个章节,及2024—2026年福建省中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24—2026年福建省省级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福建省机库补贴实施办法、购机补贴申办流程、农机经销企业参与购机补贴行为规范(试行)、购机补贴政策参与主体的责任义务等6个附件,主要内容为:
(一)实施区域和补贴对象
在除厦门市外的各市、县(区)实施。
补贴对象从之前“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调整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并明确规定补贴对象不包含各级政府财政供养的在职或退休的国家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按照“农业需要什么、我们补什么”原则,将我省粮食、重要农产品、特色农业生产需要的农机装备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机具等纳入补贴,共101个品目(中央补贴常规机具75个品目、省级补贴机具26个品目),将我省不适用、应用量很少或没有使用的机具等不纳入补贴,着力实现“适机列补”。在实施过程中,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依据农业农村生产实际需要等进行调整。
(三)补贴机具资质要求
机具经投档审核通过后具备补贴资格。
补贴机具资质要求方面,一是按照全国统一规定,取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3种之一的农机,可具备补贴机具资质;二是我省继续开展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试点品目中机具,除上述3种证书外,获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也可具备补贴机具资质。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资质条件将另行制定公布。
申请补贴的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等信息的铭牌,且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四)补贴标准和补贴流程
同一档次农机按统一标准给予定额补贴,中央补贴常规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省级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时积极开展“优机优补”“重机重补”,将关键重点农业机械测算比例最高提高到35%、将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机具测算比例最高提高到40%。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省市县各级可对关键重点农业机械实施累加补贴,其中省级资金累加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20%。稳步推进“劣机退补”,对我省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逐步降低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在实施过程中,补贴标准保持总体稳定,并根据实施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补贴申请和兑付工作包括自主选机购机、自愿提出申请、受理补贴申请、审验公示信息、兑付补贴资金、公开并留存资料等环节,具体见《实施方案》附件中的《购机补贴申办流程》。与2021—2023年实施方案相比,主要有以下调整:一是调整补贴申请材料中银行卡规定,要求农民原则上提供福建省社会保障卡,经营组织应提供对公银行账号。二是购机者应在购机当年或第2年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购机者自愿放弃补贴申请。三是明确了补贴标准和补贴机具资质等按购机者购置机具时相关规定执行。四是通过手机APP提出补贴申请的购机者,要在规定时限内签字确认补贴申请,逾期未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可予以作废。五是对喂(送)料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单台补贴额5000元以上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机具核验和补贴兑付。六是对补贴申请办理提出明确时限规定,要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结算材料,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金结算兑付。
要求省内农机经销企业按照《农机经销企业参与购机补贴行为规范(试行)》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具体为:一是公布张贴政策明白纸、流程图等信息;二是公开所经销的补贴农机具信息;三是使用唯一银行(微信、支付宝)账号收取购机款,并引导购机者采取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购机款(原则上单台(套)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以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的所有机具须以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四是每次销售补贴产品时建立1份销售档案;五是按规定及时提供补贴产品销售清单、与购机者资金往来凭证等材料。
(五)加强补贴政策实施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指导要求参与主体作出承诺、开展农机生产企业承诺践诺情况抽查、开展补贴政策规定宣贯和警示教育、开展试验鉴定(认证、检验检测)工作抽查、开展农机经销企业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检查等推动主体履行责任。
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通过开展高风险机具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开展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抽查核验、开展补贴机具参数配置一致性抽检、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验、加强异常情形的监测分析和调查处理、探索开展购机补贴机具与其他财政项目补贴机具“双向报备”机制、严查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风险防控。
(六)保障措施
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创新优化服务等保障政策有效规范实施。
七、新旧政策衔接
2024年11月1日及之后购置的农机具的补贴按本方案实施,2024年11月1日之前购置的农机具的补贴,按《2021-2023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闽农规〔2021〕3号)执行。
八、创新举措
探索开展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含农机制造等企业所属专业机构)检验检测结果试点,先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的通知》(闽农机函〔2022〕453号)等文件实施,试点品目中产品获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取得中国计量认证(CMA认证)合格证书并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后具备补贴机具资质。后续根据农业农村部等部委最新工作部署进行调整。
九、相关案例
假设一名农民购买了一台列入补贴的功率4kW汽油机微型耕耘机,农民持本人身份证件、购机税控发票、本人福建省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补贴,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公示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640元结算发放到农民的福建省社会保障卡中。
十、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
解读人:徐庆锋
联系电话:0591-87566707